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云霄县社会福利中心与“三个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4-26 16:16 来源:云霄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云霄县社会福利中心与“三个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云霄县民政局

2018年4月26日

云霄县社会福利中心与三个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确保新建成的云霄县社会福利中心及云陵镇等三个乡镇敬老院如期投入使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惠民养老服务作用,盘活存量资产,减轻财政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等省市县关于补齐养老事业短板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云霄县社会福利中心(含儿童福利部暨光荣院综合楼)和云陵镇敬老院、莆美镇敬老院、下河乡敬老院等三个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现县社会福利中心、三个乡镇敬老院设施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

二、总体要求

由县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县社会福利中心、三个乡镇敬老院进行捆绑打包,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县社会福利中心、三个乡镇敬老院运营权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连锁化运营。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尽快向有关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运营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合同约束,通过规范化合同条款明晰产权方、运营方及监管方的权利义务。加大对公建民营的县社会福利中心、三个乡镇敬老院资产管理、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准入条件

运营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营业执照所属经营范围包含有:养老机构服务;残疾人、孤残儿童养护服务;餐饮服务等。

3、信用记录良好,无负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运营方在投标时应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查询结果须无不良记录。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运营方在投标时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的经营活动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具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同时具备申请与接收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长期看护照顾老人相适应的护理医疗能力和条件。

(二)准入方式

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投标,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和评标,按照程序确定中标方。由县民政局与中标方签订公建民营合同,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方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

(三)退出机制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须提前三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办理资产移交,合理安置住养老人,符合有关要求后,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住养老人满意度高的,合同期满后,在经过民政部门测评并征求相关单位、乡镇的意见后,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运营方退出时,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国有资产所有,运营方无权处理。

(四)租金收取

1、社会福利中心

运营方应遵循服务至上、微利经营的方针,在优先收纳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失独家庭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孤残儿童和抚恤有待对象的同时,保证提供质优价廉的医养服务,约定前五年每年收取设施使用费6万;第六年收取设施使用费15万元,第七年起每年递增1万元。

2、三个乡镇敬老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文件规定,向运营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

(五)签订合同

1、确定租赁关系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民政局与中标方签订福利中心养护楼Ⅰ、儿童福利部暨光荣院、三个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合同。运营方在中标后向产权方缴纳履约保证金80万元,约定在床位使用率达到50%时,向运营方退回5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余待合同期满,移交手续办理完结后结算。运营期间,运营方违约或不符合有关要求提前退出,产权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运营方赔偿相应损失。

2、中标方在正式接管运营后,根据政府兜底保障的需要,乡镇敬老院床位要优先用于满足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两年内确保福利中心和三个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不低于50%。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及以上。

3、运营方必须依法经营,福利中心养护楼Ⅰ和三个乡镇敬老院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医养服务,服务内容只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从事医养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将养老设施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4、运营方不得将承租的县社会福利中心、三个乡镇敬老院作为银行抵押物贷款、转租、改变经营用途等。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5、收费方式:医养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县民政局、物价局、卫计局、医保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承包时限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的意见》(闽民福〔2014〕400号)规定,结合我县目前现状,承包时限规定为20年。

7、运营方负责公建民营项目的装修、医养服务设备购置、人员岗位配置及服务项目设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当年内投入不少于200万元装修及添置设备,同时还必须建设智能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系统(含电脑等硬件设施)。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加大投入,不断调整、完善各项设施设备。

8、运营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住养人员的人身安全。

9、运营方在中标后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水电费、物业费、排污费、卫生费等),由运营方按时向相关部门缴纳。

10、运营方正常使用并负责产权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产权方同意后报废。

11、如因运营方使用不当,造成公建民营项目建筑物以及各项设施设备出现损毁、损坏或经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维修时,运营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运营方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维修责任时,产权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12、运营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的,应报产权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

(六)监督机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由监管方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6.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7.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欺老、虐老情节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公众(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达不到70%的;

10.年审不合格的。

四、扶持政策

(一)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公共财政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其中建设改造和运营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运营方的政策指导,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性补助专款专用。

(二)机构收住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等政府供养对象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民政部门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费转入该养老机构。

(三)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五、其他事项

(一)资产管理。实行公建民营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负责维护、维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二)服务管理。机构运营方应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实施许可的相关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三)集中供养兜底人员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其生病护理和正常去世后的后事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若无明文规定,运营方可与所属乡镇、县民政局共同协商解决。                                                                                                                                                                                                                         

(四)县民政局要对承包的养老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负主要责任,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五)运营方应无条件接受和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

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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