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财政局 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霄县农业局关于印发《云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1-22 15:06 来源:云霄县财政局
  云霄县财政局 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霄县农业局

关于印发《云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云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财政局    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霄县农业局

  2016年11月21日              

      云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6]7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区域〔2016〕7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的专项贷款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造福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云霄县兴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兴云公司)作为云霄县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承担扶贫开发投融资任务,承接、使用和管理由省扶贫公司下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承担资金偿还责任。

第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是为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提供的补助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

(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

(三)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乡镇(开发区)申报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向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开发区)政府确认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进度后报县扶贫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并汇总后函告县兴云公司。县兴云公司根据县扶贫办出具的资金拨付函,对在本乡镇(开发区)、村易地分散安置自行建房或在乡镇(开发区)集中安置区购房或跨乡镇(开发区)或进县城跨县域易地购房安置的将资金统一拨付至各乡镇(开发区),由乡镇(开发区)拨付至贫困户。

第九条  各乡镇(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到位后根据县扶贫办审核确认的名单,对在本乡镇(开发区)自行易地建房的贫困户必须采取“一卡通”形式直接支付到户;对在乡镇(开发区)集中安置区购买由乡镇统一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乡镇(开发区)可采取“一卡通”形式直接支付到户,也可根据各乡镇(开发区)实际,采取将经过确认并签订购房协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对异地购房安置的,由县兴云公司根据乡镇(开发区)提供的购房名单和金额,由县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县兴云公司统一将资金拨入所在乡镇(开发区),再由乡镇(开发区)按规定支付给贫困户。

第十条  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县兴云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放到县兴云公司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县兴云公司对本县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县兴云公司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日前,及时做好资金筹划,并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还款账户。

第十三条  经签订协议各方当事人和省扶贫公司同意,县兴云公司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算和归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开发区)应当定期向县兴云公司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半年、年度)报告等。县兴云公司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公司。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乡镇(开发区)和村委会应当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县兴云公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并及时报告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县扶贫办。

第十七条  云霄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执行期间,县扶贫办要会同发改局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县财政局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各乡镇(开发区)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审计检查,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浪费与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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