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4日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稳定我县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央、全省、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闽政〔2016〕11号和漳政综〔2016〕17号文件精神,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合理购房消费支持力度
(一)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二)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在本县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后由购房者持相关手续向政府申领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与此同时,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者不低于100元/平方米的优惠补贴。否则,政府将不配套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四)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20%首付比例。各商业银行不得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同,拒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及贷款年限。将双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人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六)多渠道筹措公积金贷款资金。通过“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展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当住房公积金资金筹措不足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制,尽可能满足公积金缴存户的购房贷款需求。
(七)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开展二手房交易担保业务,盘活存量、促进二手房交易。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霄管理部和各商业银行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房贷审批期限。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
(九)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发企业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户籍入户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指一年级新生适龄儿童)就读。同时,要做好教育资源统筹,避免“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三、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县政府适时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优化开发用地供应
根据我县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经批准后,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其中,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商业办公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基准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新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最近一年县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最高成交价孰高确定,旧用途土地价格按评估价与原成交价孰低确定,并以二者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上述结果经县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等土地出让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若最终确定的新用途土地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不予退还差价)。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设置集中式商业,未具体明确商业分隔比例、形式的项目,在满足消防等安全条件下,允许集中式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和办理产权。
五、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库存商品房转为企业总部、软件产业、电子商务、众创空间和旅游、养老、文化地产,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优惠。作为旅游设施的产权式(公寓式)酒店在不改变规划用途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出售,对于房地产企业申请预售的,预售许可部门应当予以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注明:酒店产权为房地产企业与购买者共有,用途为酒店、不得改变用途。对开发、购买绿色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严格落实漳建房〔2015〕18号文件关于容积率、契税减免等奖励优惠。
六、适时掌握库存动态
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县房地产库存情况及去化周期。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在该交易和库存监测平台及时填报房地产项目建设、销售和库存情况。
七、注意防控市场风险
税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房地产企业税负情况调研,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共同参与的风险处置合作协调机制,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盘一策,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接盘”,采取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风险项目建成销售。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银行机构可对房地产并购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方式,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
八、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城建局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县教育、民政、财政、国土、公安、农业、地税、工商、统计、人行、国税、银监等部门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对去库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九、其他事项
(一)我县纳入购房补贴的房源及销售单价,由县房管局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并公布,其中纳入购房补贴范围的房源是指我县2016年2月29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不含限价房及安置房项目),销售单价以项目楼盘申报预售许可备案的价格为准,购房时间以预购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本《意见》实施期间,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优惠政策;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的,或注销网签后、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网签购买商品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