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2012〕15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日
附件:
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2]2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云政[2010]16号)重新进行修订,制定本申请审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人均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无房;
(四)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无固定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并由主要领导签署;低保家庭或个人的,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书面诚信承诺、书面授权书等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二)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办。
(三)县住房保障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建立档案,会同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办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函等形式,提请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和养老金等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帐户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县民政局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综合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县住房保障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县住房保障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核事项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二)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未婚成年子女仍为在校生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给予保障。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方式给予保障。居住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不足部分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四)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九条 廉租住房配租事项
(一)廉租住房配租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
(二)低保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无房且经残联部门认定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无房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家庭或个人给予优先解决。
(三)对已摇号确定顺序的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发给编有序号的《云霄县廉租住房选(租)房通知书》,按序号实行轮候。
第十条 年度审核制度
(一)轮候家庭或个人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收入、人口、财产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轮候家庭或个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收入、人口、财产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接受年度审核的,视同放弃轮候资格,取消保障。
(三)轮候家庭或个人接到选租房通知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选(租)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租)房,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选(租)资格。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县住房保障办备案,选(租)房时应提交轮候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租)房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收入、人口、财产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8月20日发布的《云霄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云政〔201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