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科技局机关管理制度
一、 首问责任制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服务水平,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首问责任制”制度。
1、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或来信的办事人即是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群众,有义务、有责任解答好服务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
(1) 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的股室职责范围的事,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
(2)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的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股室,并交由承办单位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该股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即首问责任人。
(3)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股室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和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不得借故推诿。
3、承办单位必须按承诺和时限的要求提供服务,属不能办理的,除耐心解释外,要落实否定报务制度。
4、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诫勉教育或待岗处理。
二、 否定报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事务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予办理和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实行否定报备制。
2、属于不能办理的各项业务或否定请示问题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说明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后,由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予以答复。
3、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或答复各类请示问题时,属于不能办理,但又未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按《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漳委办〈2002〉20号)第二章第五条处理。
三、 办事限时制度
1、对申报民营科技机构的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当日受理,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批复。
2、申报上级科技三项费项目,自申报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报上报上级科技部门审核。
3、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4、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5、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县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实行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
1)部门、单位未实行限时办结制的;
2)在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超出规定时限予以办理的;
3)在办事过程中未向诉求人出具收件回执单的;
4)机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5)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违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的。
四、 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办事诚心,服务热心,解疑耐心。
2、工作时间衣着整洁,秉公办事,言行举止严谨规范,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刁难办事人员。
3、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工作时间做到岗位不离人,爱岗敬业,服务周到。
4、认真受理服务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
5、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程序,严守廉政法律,不以权谋私。
6、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后,按规定及时调查,查处结果及时反馈。
五、 责任追究制度
1、在工作时,态度粗暴,言行不文明,由分管领导经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群众发生争吵,给予行政告诫。对情况严重的,除给予行政告诫外,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2、对能办的事没有马上办,责令经办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由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超过时限3天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行政告诫外,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当月奖金。
4、故意刁难,以权谋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学习培训制度
1、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
2、学习采用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制度,每周一下午为集中学习。
3、集体学习实行签到、请假和考核制度。
4、参加集体学习须经本人签字,局综合股作好记录。
5、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须提前一天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局综合股做好登记;
6、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的,给予通报批评;
7、年终累计请假达到10次以上,或无故不参加学习5次以上的工作人员,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8、工作人员参加以取得学历为目的的进修学习(不包括组织安排的各类进修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局长签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习时须向分管局长请假,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学习。学历学习期间的食宿、交通等一切杂费开支由个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毕业后以毕业证为准报销学费。
9、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习实效。对于学习内容应作好读书笔记,每半年记读书笔记1本。综合股定期组织对学习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进行检查,学习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 一次性告之制度
1、 一次性告之是指当事人到本局咨询、办理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宜需要的条件、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时限;或对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法律规定、已掌握的有关事实及其权利和义务,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按规定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一次性告之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 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当事人,切实了解当事人的办事意图,向当事人提供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当事人要求予以解释说明的,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提供准确、详尽、可靠的解释和说明。
3、 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人应当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
4、 对当事人应注意或易忽视的地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做细致的强调和解疑工作;当事人确有需要,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辅导和辅助。
5、 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并逐一告知解决办法。
6、 申办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申办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办。
7、 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8、 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如遇到一时无法解决、无法告知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不得拒绝告知。
9、 凡因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被投诉,经查属实,情节较轻的,责令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向投诉者赔礼道歉,同时取消其当年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