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科技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使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一、工作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局所机关事业人员(综合股、情报所人员)考勤办法: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如遇夏令,按法定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统一在科技楼三楼签到,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自觉接受考勤。
2、工作人员无故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按正常出勤予以登记;属局领导同意的非因公外出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考试等,请销假手续完整的按事假论处;未经局领导同意因私外出、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4、考勤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出勤及在岗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于每月1日将上月的考勤情况连同请销假手续汇总报局长审核,以便及时兑现奖惩。
(二)离岗登记制度
1、局所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必须亲自如实做好离岗登记,并按规定做好签证,不得用电话委托他人代登记。否则登记无效并视为无故离岗。
2、局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离岗的,由股室负责人或其派遣领导给予证明;股室负责人离岗必须由分管领导或其派遣领导给予证明;因私离岗的,需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同意并给予证明。
3、工作人员因私离岗请假不得超过1小时(超过按因私请假条款规定扣分),不得私自委托他人顶替岗位或值班。
4、未知原因离岗、未经准假因私离岗或离岗未进行有效登记的,均视为无故离岗。
(三)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故不能上班,应提前在前半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原因、去向及时限,分别送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请假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当前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2、请病假2天以上(含2天)者,除书面请假外,必须加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
3、产假、婚假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请假8天以上(含8天),必须按程序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辞退处理。
5、临时工人员请假8天以上(含8天),必须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准,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取消全年奖金;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8天,扣发当月工资。
6、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销假,并报考勤人员登记备案。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工作人员因私事(或因病)需请假2天以内(不含2天),报局分管领导(或所长)核准;2天以上报局分管领导(或所长)签意见后,局长核准。
请假申请 分管领导 核准 交至考勤人员登记备案
各分管领导因私事(或因病)请假、休假需报局长核准。
请假申请 局长核准 交至考勤人员登记
三、考核办法
(一)基本分:
工作人员出满勤,在岗在位,工作效率高,廉政勤政,民意好,未受到投诉者,每人每月按满分15分,每年总分按180分计算。
(二)出勤扣分:
1、上下班考勤按规定工作时间、以签到结果为准,工作人员上下班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的不扣分。
2、上班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在30分钟内,每月的第一次违规扣5分,第二次扣10分,第三次扣15分,以此类推,超过5次后,不得领绩效出勤奖。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论处。
※3、凡因私请事假者,每半天算一次违规;请病假者,每天算一次违规。因照顾直系亲属请假的3天之内不予计算违规。
4、凡旷工者,每天算二次违规。
(三)督查扣分:(不参与当月统分,只在年终总分中扣分)
1、综合股负责对局出台的工作制度的落实进行全面督查,对工作人员出勤、在岗在位、请销假落实工作制度情况,每天不定时督查2次以上,如实记录督查情况,每月1日汇总上个月督查情况。并负责将考评汇总表公示3天,将公示结果报局长审批,送财务兑现奖惩。
2、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无故或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一经督查人员查实,每次扣2分;证明人弄虚作假,为离岗人员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每次扣4分。
3、工作人员利用电脑进行游戏活动的,每次扣2分。
4、督查人员未按规定严格督查、如实登记、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每次算2次违规。
5、没有严格执行《机关清洁制度》,每次扣该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2次违规。
(四)奖励
局领导对局机关事业人员在一年中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对表现好及较好的同志在年终考评时优先评为个人先进。
四、奖惩制度:
1、每月1日将上月工作人员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3日上墙公布。
2、工作人员当月2次违规者,给予口头警告;被4次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被5次违规者,给予效能告诫,并在年终按规定扣发奖金。
五、督查组人员
组长:局长(或主持)
成员:局综合股股长、情报所所长等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1、因公外出是指因业务需要,由局领导派遣的,外出联系业务、协助工作或参加会议、考察、学习、Q档?/span>。
2、※号的为调整修改部分。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