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县城
(一)云漳路中段(元光路-宏华路)、云平路、复兴路、宝楼嘉园、经堂口、下港改造片区、绥阳路(云漳路-宝城路)、宝城路(君宝路-绥阳路)、陈政路(将军大道-宝城路)、将军大道(君宝路-翠峰路)的路段两侧为县城一等;
(二)县城一等外围,即:将军大道-元光路-云漳北路-江辉路-江滨路-溪云路-溪新路南侧-324国道东侧-双溪口村河流-溪南路-莆洋路-324国道-高洋路-英济路-宝溪路-宝南路-宝中路-演武路-育英西路-将军大道区域范围内为县城二等;
(三)县城二等外围,即:将军大道-公园路-建发半山御园-将军大道西侧约100米-开漳大道-江滨路-高塘路-阳霞大道-绥阳东路-云莆路-花庙路-莆关路-324国道-云莆路-将军大道区域内为县城三等;
(四)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县城规划区内12米(含)以上路、街道两侧为县城三等,其他路段为县城四等。
二、工矿区
云霄经济开发区执行工矿区三等的标准。
三、下河、和平城镇建成区
下河、和平城镇建成区,即:东至漳江西岸、西至云霄县殡仪馆、南至下河乡与云陵镇交界处、北至向东渠纪念馆区域范围内为建制镇四等。
四、莆美镇
(一)云漳路(献宝山民政局店面至顶溪农场路口)、绥阳路(宝城路至侨兴路)、顶溪路、人和路两侧及新行政中心规划区域内12米(含)以上路、街两侧执行县城一等的标准;
(二)宝城路、陈政路、将军大道(金霞路至将军山学校)、莆政路、君宝路、漳发路、城南中学至南湖公园的路段两侧及后汤市场的店面、漳南水果大市场区域范围内执行县城二等的标准;
(三)绥阳东路、宝树市场及莆美镇工业区阳下小区、高洋开发区内12米(含)以上的路、街为建制镇三等;
(四)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莆美镇区域内12米(含)以上路、街道两侧为建制镇三等,其他路段为建制镇四等。
五、陈岱镇
(一)聚星路(201省道至江陂桥)、陈竹路(聚星路至小商品市场)、东安路(聚星路至201省道)的路段两侧、聚星路与东安路及201省道闭合区、陈岱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为建制镇三等;
(二)324国道、201省道、战备路两侧的路段及规划区内12米(含)以上路、街的路段两侧为建制镇四等;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陈岱镇区域内12米(含)以上路、街两侧为建制镇四等,其他路段为建制镇五等。
六、列屿镇
(一)集华路(列屿集华冷冻厂至列屿边防派出所)两侧的路段及列屿农贸市场为建制镇三等;
(二)疏港公路、战备路两侧的路段为建制镇四等;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列屿镇区域内为建制镇五等。
七、东厦镇
(一)原边防派出所至东坑及下寮两村沿路两侧的路段为建制镇三等;
(二)东厦镇宣尾工业区、云霄至杜浔公路两侧的其他路段为建制镇四等;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东厦镇区域内为建制镇五等。
八、火田镇
(一)政和路(火田卫生院至国道324线)两侧的路段为建制镇三等;
(二)国道324线两侧的路段为建制镇四等;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火田镇区域内为建制镇五等。
九、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征收范围以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中心,北面从下云管理区、海峰管理区直至新寮管理区(包括北片工业园区),南面从吉仔管理区、双山管理区、常山管理区、大水堀管理区、溪墘管理区直至梧园管理区(包括南面工业园区)。具体为:
(一)国道324线自424K+800M至426K+800M地段沿路两侧二公里范围内为建制镇二等;
(二)国道324线沿路两侧二公里范围内(扣除前款二等级地段外)为建制镇三等;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征收区域为建制镇四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坐落于不同等级路段交界处,从高确定土地使用税等级。房产税计税原值及租金标准等级的划分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云政综〔2014〕2号同时废止。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