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群众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问题,提高我县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率,实现电动摩托车纳入有效管理范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电动摩托车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指向的电动摩托车为具有云霄县户籍或持有云霄县居住证的消费者(不包含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日期为准),符合新国标3C认证且在云霄县经销单位购买的车辆。
二、电动摩托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车型,且在《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规定的销售期限内购买,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电动摩托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可在2022年8月31日(含)前到购买车辆的经销单位补开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实际购买日期”)。
三、补开发票的电动摩托车,消费者凭相关合法手续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或警保联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人保财险云霄支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且每人仅限注册登记1辆,注册登记截止时间至2023年6月30日。通过出借、冒用他人公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予以注销登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咨询电话:0596—858757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间:3:00-6:00)。
四、县税务部门要指导经销单位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法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销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法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备注“实际购买日期”。未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法票据的,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举报电话:0596—6017292。
五、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经销单位按《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内规定的车型和销售期限销售车辆。举报电话:12315。
六、经销单位销售车辆时必须同时提供《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表,严禁出售非3C认证和超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限定销售日期的车辆。
七、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希望全县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共同维护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专此通告。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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