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霄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20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和《漳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经2009年12月18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云霄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二О一О年元月十五日

云霄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声,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云霄县各开发区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 

(二)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考核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五条 县规划、土地、环保、计委、物价、公安交警、交通等工作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自用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加快发展的方针。严禁在风景区、主要街区设立分散的混凝土搅拌站。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 企业设置申请书; 

(二) 企业章程; 

(三)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县建设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对企业生产场地布点进行现场勘察,签署规划布点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经县发改局批准立项,应到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经县建设局批准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水泥必须是散装水泥。在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地产水泥。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在县区城乡规划区内使用,采取分期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建设局备案,建设局应当及时指定相应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销售的;
  (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五) 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时,应当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商品混凝土。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由县建设局出具证明,报县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营运证。 

第十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二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县建设局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执行本县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省的商品混凝土定额核定,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并向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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