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2006]35号

云陵镇、莆美镇、县直各单位:

《云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云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改革城市垃圾处理运营方式,规范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4]综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工作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渣土单列管理。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云霄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建城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社区住户(包括外来人口、暂住人口、农村进城人口)及营运车辆、营业场所等,均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云霄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云陵镇、莆美镇卫生服务区内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及二级路段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的运营支出。一级路段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及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专项建设、垃圾处理场的还贷、折旧、付息等费用暂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个人征收标准:凡在本县县城建城区云陵镇、莆美镇卫生服务范围内的城市居(村)民、社区住户:大户(常住人口3口以上含3口)按8元/月•户计征,小户(常住人口3口以下不含3口)按6元/月•户计征。  

(二)单位征收标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计征;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按在册施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计征。本项目收费由单位承担,逐月统一支付。  

(三)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饮食业(大排档、小吃店、酒楼、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面积计算):30平方米以下按30元/月•间计征,30平方米以上的按0.5元/平方米•月计征。  

2、服务业(澡堂、桑拿、美容美发、保健等):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平方米•月计征;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按200元/月计征。  

3、娱乐业(舞厅、卡拉OK厅、KTV厅、滑冰场、保龄球馆等):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平方米•月计征,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按200元/月计征。  

4、食杂、电器、百货、医药、超市等其他行业: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平方米•月计征;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按200元/月计征。  

5、摊点(非农贸市场内的摊点):肉摊、水产摊按2元/摊•日计征,其他各种摊点等按1元/摊•日计征。  

6、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等):星级以上按每张床位5元/月计征;星级以下按每张床位4元/月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  

7、农贸市场:按每摊5元/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  

8、车站:按候车室面积1元/平方米•月计征。  

(四)营运车辆征收标准:  

1、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2元/月(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10元/月•辆。  

2、客运车辆以座位计征:面的、出租车,每辆4元/月;中巴,每辆8元/月;大巴,每辆10元/月。  

(五)建筑生活垃圾: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建筑垃圾的管理按建设部第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总工会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相关证件,经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县环卫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半年核减一次,据实减免)。  

(一)月收入低于县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人员;  

(二)残疾人;  

(三)破产和停产并已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的企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对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有涉及生活垃圾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但用户要求环卫部门特约服务的除外,环卫部门的有偿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以县环卫处为征收主体,实行由县环卫部门自行收缴和委托各相关服务或管理职能部门代收相结合的收缴体系。委托代收的受委托单位或个人须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城市居(村)民、社区住户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消费一起收缴。  

(二)钼为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一并收缴。  

(三)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公路管理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收缴。  

(四)其他及漏交、补交的单位或个人等由县环卫处负责协调征收。  

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运输、中转、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费用及二级路段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等项目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九条 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及个人均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按规定缴纳的,将予以公布,并按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征费单位将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第十条 征费部门及受委托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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