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云霄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其中,云陵镇、莆美镇辖区内的民宿设立采用“一事一议”向县民宿办直接提出申请;其他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旅游民宿的经营与监管,应当遵循“政府规范、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协调机构。建立云霄县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体旅局(详见附件1)。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基本要求。设立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民宿规模要求:单幢建筑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旅游民宿建筑要求:经营场所应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做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无乱搭乱建设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使用宅基地发展乡村民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登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文保单位、地质灾害点、采空区、海岸建筑退缩线(海岸建筑后退线)、河道管理范围、行洪区、滞洪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化工园区等区域范围内违规经营民宿。
(三)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鉴定表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四)旅游民宿治安要求: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要求。
(五)旅游民宿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旅游民宿环保要求: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七条 证照要求。从事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办理《健康证》。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八条 流程。旅游民宿经营者需按程序申请备案登记,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指导开展证照办理、现场核验等工作。
(一)申请材料:
《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公共卫生许可证》、房屋安全证明等材料(详见附件2)。
(二)具体流程:
1.提前报备:旅游民宿建设或装修前,经营者应向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提前报备,所在乡镇(开发区)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必要时由县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前期指导和审查。
2.办理证照: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
3.提交材料:经营者填报《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进行初审(在接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核验: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在材料初审通过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两违”办、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办、市场监管所、卫健办和属地村(社区)等,针对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违建、消防设施是否配置到位、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进行核验。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各乡镇(开发区)统一提交县民宿办;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营者限期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县民宿办对各乡镇(开发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旅游民宿备案证。
5.安装系统:经营者领取备案证后3个工作日内,与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前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办理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和上网安全管控系统,完成安装后方可经营。
县民宿办定期对外公布旅游民宿备案登记结果,并将备案登记结果推送至各乡镇(开发区)和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一事一议制度
第九条 一事一议适用范围。连片开发、整村开发、景区(点)及周边特色民宿的开办等均适用于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由县民宿办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受理。
第十条 连片开发定义。指经投资项目备案,由同一投资主体编制连片开发设计方案,在同一区域内投资规模达到5栋及以上且相邻栋距相对密集,建筑总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民宿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 品质提升。鼓励在我县景区(点)及周边开办特色民宿或连片开发旅游民宿,实现“公司化、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旅游民宿发展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整村开发。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整合实施整村推进、整村运营旅游民宿开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集聚发展。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自主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连片开发(包括物业卫生、布草清洗等其他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用地规划。连片开发的旅游民宿,可根据连片开发设计方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民宿建设,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支持连片开发旅游民宿探索点状供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创新用地政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经营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需对下列事项进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及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说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二)实行旅游民宿客房价格承诺制,在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能有效处理消费者各类投诉。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的数字化监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
(四)旅游民宿经营者应使用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和收款码开展经营。
(五)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费。主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旅游民宿经营者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七)鼓励旅游民宿注册为法人企业,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做好升限纳统工作。
(八)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购买保险,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年检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乡镇(开发区)报送上一年度年审审批表,直至旅游民宿终止营业。当年通过现场核验的旅游民宿,自下一年度起报送。连续2年未年检的,由县民宿办取消相关旅游民宿的备案资格,县公安局关闭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变更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在产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乡镇(开发区)备案。决定终止营业的,应提前向所在乡镇(开发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配套的临时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要求。在住宅小区中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遵从小区的管理规约,服从所属小区物业的管理,签订安全生产、卫生、建设装修、物管等相关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是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旅游民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旅游民宿所在村(社区)配合乡镇(开发区)政府做好日常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联检机制。探索创新旅游民宿管理模式,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旅游民宿多部门协调联动检查机制,由县民宿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民宿开展联动检查。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办报请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合查处。
第二十条 “红黑榜”制度。建立旅游民宿“红黑榜”制度,重点对违法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季度通报;列入“黑榜”的旅游民宿视情况抄告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并在县级主流媒体及各景区景点宣传栏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属地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制。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各乡镇(开发区)提出申请,县民宿办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退出备案。已评定等级的旅游民宿,同时取消等级称号并收回其等级旅游民宿认定标识。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退出备案的。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培育精品民宿。鼓励旅游民宿进行品牌创建,做优做精,积极申请省级甲乙丙等民宿评定和“漳州市十佳民宿”等荣誉。
第二十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4〕3号)文件精神,成功获评福建省等级民宿的业主,可关注市文旅局组织的等级民宿专项奖补政策,及时申请奖补。
第二十五条 贷款优惠政策。加强扶持性金融产品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旅游民宿特色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旅游民宿经营者给予贷款倾斜。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出具旅游民宿特色贷款办理所需相关要件。
第二十六条 拓宽经营渠道。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培训、会务、党建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休养活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提供服务。鼓励旅游民宿积极参与创建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常态性开设旅游民宿管家培训等技能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管理水平、运营能力、审美素养,培养一批精管理、善服务、懂营销、会宣传的旅游民宿管家和行业英才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按《云霄县民宿暂行管理办法》(云政综规〔2023〕5号)规定纳入各乡镇(开发区)备案管理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进行整改;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经营主体,由各乡镇(开发区)将名单报送给县民宿办,县民宿办推送给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督导经营主体办理主体名称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云霄县民宿暂行管理办法》(云政综规〔202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