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云霄县行政中心景观北路项目东侧部分用地相关事宜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5〕75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5年6月19日专题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你局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收回云霄县行政中心景观北路项目东侧部分用地,拟确定收回面积为3848.83平方米,其中划拨供地面积3848.83平方米,具体收回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同意收回补偿金为21.8484万元。
三、确定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上述收回补偿资金支付时间为该宗地重新出让成交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之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利息)。
四、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收回后,由云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云霄县兴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纳入县政府储备用地管理,由云霄县莆美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六、经批准收回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此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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