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经审查,现将我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情况予以公告。监督电话:漳州市云霄生态环境局0596-8546170。
序号 | 持证单位 | 单位地址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云霄长业水务有限公司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佳兜村318号 | 91350622680888380H001Z | 2025.4.30-203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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