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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工作方案》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林业领域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福建省林长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林长办〔2024〕7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关事项,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林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涉林行政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制度。

第二条  “裁执分离”机制适用于以下涉林非诉行政案件:

(一)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行政决定事项,并需拆除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备、硬化工程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不动产)的;

(二)人民法院与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同意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其他涉林非诉行政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涉林非诉行政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

(一)罚款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事项、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二)对“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需拆除林地上不动产的行政决定事项,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后,涉及林业技术支持的补植复绿等行政决定事项,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拟申请强制执行符合“裁执分离”条件涉林行政决定的,需提前发文告知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动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制作执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并于30日内提交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林行政决定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如申请强制执行的涉林行政决定符合“裁执分离”条件,林业主管部门还需在申请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执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适用“裁执分离”机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

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应在裁定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协调相关部门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15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涉林非诉行政案件,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健、消防救援、电力、供水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确保强制执行顺利实施。

第八条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或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必要时可由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先行垫付,执行完毕后向被执行人依法收缴。

第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机制裁定确定的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超出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执行范围或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的涉林非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活动,但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进行必要指导。

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违法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相关司法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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