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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和工薪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稳定城镇居民住房预期,努力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美好愿望。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闽建住〔2021〕6号)、《进一步推动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漳建房〔2022〕38号)、《漳州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漳建房〔2024〕31号)等有关规定,加快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盘活存量安置房异地安置

(一)为妥善解决县城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盘活存量安置房(附件1)。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优先用于征迁安置,在满足本片区居民拆迁安置需求后,安置房存量房源实施统筹调配,进行异地安置。

(二)县城区范围内,因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建设发展需要,完成房屋征迁的对象,可以实施异地安置。

(三)各村民安置实施方案由相应的指挥部或协调小组牵头有关单位具体拟定。

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四)实行“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具有云霄县户籍,无商品住房或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由福建云霄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首付,购房人出85%并全额支持月供(公积金贷款由福建云霄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首付,购房人出80%并全额支持月供)。福建云霄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统筹1亿元(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房对象支付首付款(按政策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每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无贷款的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按申请顺序支付完为止。

(五)鼓励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购房折扣、团购优惠等促销措施,积极参与存量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参与企业的资质、房源资格、房源价格等由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云霄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核和合作商谈。

(六)存量安置房实行“共有产权”具体销售细则由福建云霄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研究制定;“共有产权”房相关约定详见补充协议(附件2)。

三、补充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短板

(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由县政府选择县属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房源适合”等原则,确保可持续运作,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支持收购主体收购相对集中和便于维护管理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配售、配租型等保障性住房。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本措施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本措施由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云霄城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云霄县存量安置房房源明细表

2.云霄县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

 

附件1

云霄县存量安置房房源明细表

序号项目名称住宅
数量(套)面积(㎡)备注
1宝山佳苑153.65保障性住房一期
2滨江北苑4250.65保障性住房二期
3尚都花园191562.76保障性住房三期
4复兴嘉园2287.68 
5威惠广场131612.41 
6福圣苑121622.41 
7王府广场(二期)175.55 
8演武广场8210141.02 
9英济仁和17223285.73 
10和平广场(01地块)16423832.26 
合计47062724.12 
注:房源项目、数量等动态更新。

 

附件2

合同编号:

云霄县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

 

甲    方:(城投集团)                              

乙    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一、商品房基本情况

1.商品房地址:

2.楼幢、单元及房号:

3.建筑面积:    ㎡,其中: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4.房产合同总价:    人民币元,其中:

甲方出资:    元,乙方出资:    元,

5.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二、价税承担方式

1.甲向乙方提供支持“共有产权”购房款(以房票形式)

      元人民币,该款项金额为乙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票后,出具发票上注明缴款人为乙方,但发票交由甲方入账。

2.所购房屋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应及时缴纳,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契税应于网签备案后3个月内缴清。

3.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凭甲方出资的发票正常办理商品住房按揭贷款。

三、产权归属约定

1.为支持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房产相关手续,特此约定由乙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不体现甲方出资。

2.双方约定,甲方按照出资比例,拥有本协议项下房产    %的产权,乙方拥有房产    %产权,乙方拥有本协议项下房产的使用权。

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房产登记在乙方个人名下,由乙方代持甲方开具房票所占的不动产权份额,但不动产权证书需交由甲方保管。

四、使用约定

1.乙方按照100%房屋产权享受业主权利,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甲方和乙方根据购房信息和本协议,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3.“共有产权”房持有期间,乙方原则上不得购买其他商品住房,应结清甲方的首付款以获得“共有产权”房的完整产权后方可购买。

五、协议解除方式

1.本协议项下房产实质为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乙方同意在未向甲方回购或还款前,该房产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乙方同意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房产做出抵押登记。

2.本协议项下房产甲方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乙方原则上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予以回购。在10年内回购或上市交易应在结清甲方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不计利息)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六、违约责任情形

乙方在回购期限内,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回购或结清甲方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支付甲方提供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购房款),并支付自甲方提供支付“共有产权”购房款之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未结清的房票资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购买的房屋申请法院强制变卖或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等存在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向共有房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共有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提起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各执壹份。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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