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云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切实降费让利,助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三农”难以落实的融资担保条件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各县(区)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营管理的资金,专项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承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融资或自有资金,不得用于非政策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不得变相用于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无关的内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各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银担批量担保业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由借款人与任意担保公司签订以合作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并获得贷款。在发生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合作金融机构依法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约定事由时,由该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授信业务和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满足云霄县及常山经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需求的业务。融资担保公司有开展其它业务的,应与上述业务相互独立开展,不得挪用专项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资金,不得有关联交易。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在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银行分担风险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先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审批和放款,担保公司再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做重复性调查,不做保后管理,采取批量担保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由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金融监管支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和各家政策性担保公司共同参与,在全县范围开展工作。担保公司的业务由担保公司自行负责并管理。
第五条 在我县范围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办法条款、有意愿开展政府性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与各家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合作期限、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担保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各家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担保资金的担保范围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本金部分,不含相对应的贷款利息及其它费用,并在担保合同中加以约定;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担保范围根据金融机构相关文件及合同执行。担保公司的财务核算应遵守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等,不得将不属于公司成本的费用在公司的账务中列支。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成果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担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资金至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或用于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
第七条 政府性担保贷款应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民间借贷、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企业产销、研发、流通及项目建设无关的领域,各家担保公司需对担保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串联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的单位及个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回违法所得。
第八条 各家担保公司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九条 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云霄县及常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市场主体等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所有申请个体申请时经营情况需正常,经营年限限制由各担保公司自行制定;
(二)所担保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支持方向;
(三)申请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在其业务所在放款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信部公布的划型标准;
(六)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申请对象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担保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各家担保公司签订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优先向政、银、担合作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或取消)其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最高不超过15倍)、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严禁将自身承担的20%担保贷款风险责任采取追加抵押物、向借款人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转嫁、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担保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及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二)担保公司对申请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发出《贷款推介函》;
(三)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担保公司发出《贷款回复函》;
(四)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申请人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五)手续完备后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发放贷款;
(六)担保公司每月应汇总担保业务办理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云霄金融监管支局;
(七)加入省再担保公司体系的业务,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和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八)银担批量业务的审批流程根据闽政办〔2020〕63号、国办发〔2019〕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费率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对象实行优惠的担保收费费率,年化平均担保费率统一按照不超过0.5%收费标准收取。需由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的项目,相关费用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担保公司可探索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等方式,缓释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公司代为清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恢复受理担保贷款申请。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在保余额)达到8%且当年代偿额达到2000万元时,担保公司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取得成效后,并经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批准,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剩余贷款本金的风险代偿责任。省再担保公司参与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与省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确定。
借款人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或60天以上,金融机构追索未果的,可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担保公司应在收到金融机构的履行代偿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承担剩余贷款本金80%的风险代偿责任,核实确认金额后给予代偿。代偿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和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备案。
各家担保公司代偿后,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收入在扣抵追偿费用后,用于补偿相对应的担保贷款项目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代偿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辖内企业政策性担保业务及代偿情况对开展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担保额最高的担保公司进行补偿或补助,具体标准为:
对该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及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当年担保代偿金额的10%给予补偿,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该补偿与其他补偿资金规定交叉重复的,县财政局补偿金额为上述计算方法应补偿金额与其他补偿金额之差值。
若担保公司当年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低于0.5%(含)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我县出资额一定倍数(该倍数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初下达的全市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准),县财政局对该担保公司开展的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担保额的千分之三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若该补助与其他补助资金规定交叉重复的,县财政局补助金额为上述计算方法应补助金额与其他补助金额之差值。
以上补偿、补助资金由该担保公司核算后,向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申报,经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审核,于其他补偿、补助资金到位后兑现差额部分;若无其他补偿、补助资金的,于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为各家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质)押等登记手续提供便利;对各家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业务,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各家担保公司。
各家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担保对象和合作金融机构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合作金融机构和各家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年终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情况向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云霄金融监管支局汇报。
第十八条 各家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企业及因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应取消其享受各种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由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时,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求私利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不予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家担保公司可在优先保证政策性融资担保额度的前提下,依法开展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