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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云霄县人民政府批转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综〔2014〕154号)、《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云政综〔2021〕18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次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指在云霄县域,以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照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应登尽登”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

三、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办理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村(居)民因司法裁判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二)申请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四邻界址表;

5.权籍调查成果;

6.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纳入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由县规划部门管理);

7.云霄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审核表(按实际情况提交);

8.其他证明。

(三)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辖区自然资源所提交登记申请。

2.材料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辖区自然资源所窗口工作人员针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预受理。材料审核无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预受理。

4.公示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受理。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人到现场签字确认。

6.审核。

7.登簿发证。对流程完善、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登记原则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

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填写《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书》(附件2),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及建(构)筑物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来源材料宅基地使用权按以下原则办理:

(1)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竣工验收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证、准建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划拨决定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时止:

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已竣工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经辖区自然资源所权籍调查核实无误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不包含三层)五层以下(包含五层)部分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并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及注明相关数据。

因改建、扩建、翻建导致其使用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但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房,经审核符合规划及一户一宅相关政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超占超建部分参照《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相关流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按照审核结果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因改建、扩建、翻建导致其使用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且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房,经审核符合规划及分户标准相关规定但尚未分户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超面积审批证明》(附件3),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不予确权(三层以上,不包含三层,五层以下,包含五层),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并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及注明相关数据。待具备分户条件后,可按照分户后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审核批准。

②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起至2021年8月24日《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实施时止:

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已竣工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经辖区自然资源所开展实地权籍调查核实无误的,凭《云霄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审核表》(附表4)的审核结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不包含三层)五层以下(包含五层)部分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并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及注明相关数据。

因改建、扩建、翻建导致其使用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但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房,经审核符合规划及一户一宅相关政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超占超建部分参照《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相关流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按照审核结果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因改建、扩建、翻建导致其使用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且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房,经审核符合规划及分户标准相关规定但尚未分户的,经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超面积审批证明》(附件3),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不予确权(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五层以下),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并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及注明相关数据。待具备分户条件后,可按照分户后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审核批准。

③2021年8月24日《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

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的,按照《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云霄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书》、《云霄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

3.无合法来源材料的:

(1)1987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实施前,村民占地建房,其占用面积没有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建筑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经审核符合规划及一户一宅相关政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按照《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相关流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按照审核结果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实施前,村民占地建房但其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审核符合规划及分户标准相关规定但尚未分户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房屋竣工情况证明(附件1),按照《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相关流程,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不包含三层)五层以下(包含五层)部分不予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超面积审批证明》(附件3),依法对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不予确权(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五层以下),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并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及注明相关数据。待具备分户条件后,可按照分户后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审核批准。

4.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4)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用地面积标准或拥有多处宅基地,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的,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我省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可按照分户后的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1987年1月1日后村民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占地超过150平方米的;

(3)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或违法建造住宅的;

(4)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5)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6)地上建筑物总层数达五层以上的;

(7)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的云霄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审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日常工作。

各乡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的以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乡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要充分与农村和房屋调查成果相衔接,将调查成果应用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我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登记发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相关手续,指导规划许可。县住建局负责提供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技术指导和服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同时,属地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要做好宣传动员、权属调查指界、妥善处理权属争议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

由县纪委监委对各乡镇(开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就该项工作支持配合力度、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成任务情况等工作监督,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集中要就解决难题,督促各乡镇(开发区)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四)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争取广大干群积极支持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房屋竣工情况证明

2.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3.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超面积审批证明

4.云霄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审核表

5.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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