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所,县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霄县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信〔2024〕48号)、《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市监信〔2024〕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精准化、差异化监管为抓手,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探索建设重点行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模型,实现对诚信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增加抽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2024年全县市场监管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2023年末市场主体实有数的3.5%(含上级部署任务),依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80%。
二、抽查任务
(一)全省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根据《2024年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由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局具体实施方案和属地监管原则具体落实。
(二)全市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根据《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由各项任务牵头业务股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县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云霄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部署完成年度企业抽查任务,并自行组织企业专项抽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抽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凝聚以信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信心。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适应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要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三争”行动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持续敢为争先,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作出市场监管贡献。
(二)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以信用风险分类赋能监管创新。在年度抽查工作中,全面实行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实施差异化抽取和监管。各项任务应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对信用风险一般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5%,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适量增加抽查比例,信用风险较低的企业适量减少抽查比例。除确需使用专业平台进行抽取的任务外,全县市场监管抽查任务均要从福建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开展。各业务股室要积极探索建立重点行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型,深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监管相结合,不断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场景,提高监管效能。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以抽查工作促进信用监管提质增效。各单位要依据抽查计划,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统筹组织开展年度抽查工作,提高监管效能,避免重复多头布置,确保各项抽查任务按时完成。要结合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将“1+X”专项督查工作与日常抽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对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信息、心理咨询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有关双随机抽查项目要加大抽查比例。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辖区实际,研究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助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4年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牵头业务部门 科(处)室 | 配合部门 | 抽查区域(全市/部分县区) |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 抽查比例 | 检查具体事项 | 计划抽查时间 | 实施单位 |
1 | 2024年“1+X”专项督查 | 信用监管科 | — | 全市 |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 | 全市2023年末企业实有数的3.5%中涉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市场主体 | 依职权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党员干部个人等存在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 全年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2 | 2023年企业年报及有关经营行为抽查 |
| — | 全市 | 所有行业 | 全市2023年末企业实有数的3.5%左右(依总局、省局确定比例后实际调整) | 1.2023年度企业年报及对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监督检查; | 下半年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3 | 明码标价情况抽查 | 价格监督检查科 | — | 全市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明码标价,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 全年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管科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漳州市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5% | 1.证照情况;2.设施设备;3.储存与养护;4.采购与验收;5.销售管理与售后服务;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 2024年9月30日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漳州市开发区食药监局具体实施 |
5 | 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质量监督科 | 市工许审查中心 | 全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2023年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数不少于10% | 重点检查获证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场所、人员、设备、检验、产品标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 全年 | 市局、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
6 |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药品监管科 | 无 | 全市 |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获证企业 | 10% | 现场查看企业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情况,重点关注: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和陈列、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具体落实情况。 | 10月底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7 | 拍卖行业检查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 全市 | 拍卖企业,文物经营企业 | 20% | 拍卖企业资格,文物商店是否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 11月底前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8 | 野生动植物保护检查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 全市 | 农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寄递企业、个体工商户 | 市场按30%,餐饮业按不少于1%,寄递按5% | 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及其制品、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11月底前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9 | 化肥经营检查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 平和县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5% | 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 11月底前 | 平和县市场监管部门 |
10 |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认证科 |
| —— | 全市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11月底前 |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
11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认证科 |
| —— | 全市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比例 | 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11月底前 |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
12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科 | 信用监管科 | 漳州市 | 广告行业 | 4% |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 全年 |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开发区分局 |
13 | 企业强制检定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漳州市 | 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及眼镜制配场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随机抽查获证加油站企业、眼镜制配场所均不低于3%。 |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申请检定;是否超过检定周期;是否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10月底前 | 由各县(区)局、开发区局及市局直属分局组织拟定实施方案和抽查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14 | 计量器具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漳州市计量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漳州市 | 获得型式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型式批准获证企业,按不低于获证数的10%进行随机抽查。 | 依据产品型式评价报告中描述的内容,核对其批量生产产品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外型结构、内部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是否与批准的型式一致。 | 10月底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计量科 | 漳州市计量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漳州市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标准 | 不低于20%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履职尽责、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方面;抽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配备及能力、管理制度、测量能力等方面。 | 10月底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网络交易监督检查 | 网监分局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全市 |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的企业 | 3.5% | 1.办理证照情况。 | 全年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1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网监分局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全市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0家以下抽查1家,10家以上不低于10% |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全年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18 | 商标使用行为抽查 | 商标科 |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省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的3.5%企业中涉及的使用商标的企业及各市、县(区)区局自行组织抽查中涉及的商标使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事项一致; | 9月底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19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 商标科 |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的3.5%企业中涉及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企业及各市、县(区)局自行组织抽查中涉及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查验是否有注册人的使用许可合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查验使用该商标的主体是否为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主体的成员; | 9月底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20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 商标科 |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主体 | 5% | 1.是否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对专用标志印刷、发放、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 9月底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21 | 商标印制行为抽查 | 商标科 |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 | 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或经营范围含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5% | 1.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有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范围; 2.检查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手续是否齐全; | 9月底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
22 | 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科 |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5% | 1.查验商标代理机构是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 9月底前 | 市局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