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推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消费、繁荣商贸经济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县经济的拉动作用,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
2024年度新增限上贸易业企业于8月底前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在市级奖励12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9月-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在市级奖励8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在市级奖励6万元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参照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奖励幅度的5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二、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对在我县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5亿元,且增幅(正增长,下同)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三、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等统一管理单位促进纳统工作
鼓励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商贸物流园区等统一管理单位实行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并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按照不高于企业为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投资金额,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城市综合体、综合商场、商贸物流园区等统一管理单位共同推进纳统工作,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每新增1家月度限上贸易业企业的,给予统一管理单位奖励2万元;每新增1家年度限上贸易业企业的,给予统一管理单位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四、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会
(一)鼓励限上贸易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开拓市场。对参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展会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标准展位:国内省外展会每次补助2万元,省内市外展会每次补助1万元,市内展会每次补助0.5万元;特装展位:以36平方米为一个基本单元,县外国内展会每个基本单元每次补助3万元;企业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展位费实际支出金额。对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据实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00元),单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含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省、市重点展会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同等条件享受补贴政策。
(二)鼓励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展会,抢抓订单。对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展会的工业企业,给予标准展位费全额补助、特装展位费(不含展台搭建等其他费用)50%补助,对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据实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00元),单家企业单个展会补助(含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企业自行参加省、市重点展会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同等条件享受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第一点2023年度奖励参照市级政策执行,2023年度起符合第二、三、四点奖励政策的企业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措施中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企业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本措施由云霄县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