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云霄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村〔2022〕2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闽发改环资〔2023〕10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之外的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相关镇村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向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县财政局对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做好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用定价等相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和列屿镇区生活污水治理运营期绩效考核;云霄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5%计算。未使用集中供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
第五条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县财政、发改、住建、生态环境、审计部门和上级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已建成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并验收合格的,其覆盖服务范围内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或未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暂缓开征污水处理费。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委托供水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每月与自来水费一并缴交,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计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城乡公共供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污水计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08吨计算,常住人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第八条 云霄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云霄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2016〕27号)文件规定,具体为:居民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0.8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含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1.20元/吨征收。
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等行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由排水户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减免,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仍向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自来水费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减免,并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管理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要将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核实全年公共供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的农房在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服务范围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落实村民住宅“两统筹、两统管”工作机制时,要督促农户将其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厨房废水、洗涤废水等三股污水全收集接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雨水管网或自然排水。
第十三条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者代征单位应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非税收票据(电子)由征收部门向县财政局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申领。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代征的农村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应按实际收取的农村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县级金库。
第十五条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县住建局应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列屿镇区污水治理相关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属于镇村自营的污水处理设施,相关乡镇(开发区)要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云霄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镇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污水处理企业在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过程中,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及时向云霄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报告,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依法依规查处办理。
第十七条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运维企业应按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相关部门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