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政综〔2017〕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3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批复,我县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7.140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73.12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0.2702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3〕323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日
二、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批次总面积320.2702公顷。其中:征收云霄县火田镇高田村集体土地147.1406公顷。其中:水田7.2857公顷、园地57.942公顷、林地70.6138公顷、草地0.4623公顷、其他农用地9.8273公顷、建设用地0.8213公顷、未利用地0.1882公顷;使用火田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4.7217公顷,其中:未利用地4.7217公顷;使用福建省云霄园岭国有林场国有土地168.4079公顷,其中:水田1.2544公顷、园地8.3082公顷、林地146.100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10.5341公顷、建设用地0.2299公顷、未利用地1.98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320.2702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征地实施单位为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期满后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