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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云政综〔2023〕2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政综〔2017〕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3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批复,我县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7.140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73.12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0.2702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3〕323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3日

二、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批次总面积320.2702公顷。其中:征收云霄县火田镇高田村集体土地147.1406公顷。其中:水田7.2857公顷、园地57.942公顷、林地70.6138公顷、草地0.4623公顷、其他农用地9.8273公顷、建设用地0.8213公顷、未利用地0.1882公顷;使用火田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4.7217公顷,其中:未利用地4.7217公顷;使用福建省云霄园岭国有林场国有土地168.4079公顷,其中:水田1.2544公顷、园地8.3082公顷、林地146.100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10.5341公顷、建设用地0.2299公顷、未利用地1.98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320.2702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福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征地实施单位为云霄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期满后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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