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乡镇船管办、船舶点验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云霄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云霄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云海渔〔202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霄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为工作原则,推进渔业防台风工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做好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应对台风对渔业灾害的影响,保证渔业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闽海渔规〔202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的通知》、《粤闽桂琼四省区海上渔船防台风协同机制(2022年版)》、《漳州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漳政办〔2023〕4号)、《漳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漳汛〔2020〕14号)、《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政府办于2023年3月14日印发实施)、《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202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县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的统一指挥和部署要求,及时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工作。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关于防汛抗旱(含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沿海各乡镇政府应履行以下渔业防台风职责: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安排部署渔业防台风工作,组织指挥做好渔业船只回港避风、海上渔业作业人员上岸、渔业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力量参加渔业抗台抢险救援;贯彻上级指令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努力减轻台风影响和灾害损失。渔业台风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灾;组织开展渔业灾情统计、调查和评估工作。
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2023〕23号)的规定,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履行以下防台风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渔业系统台风消息和台风灾害预警。监督、指导相关乡镇(开发区)组织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工作,掌握最新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县防指。
1.4.2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在处置台风灾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首选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对财产损害较小的措施。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加强与本级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沿海乡镇政府的联系协作,加强渔业系统上下的沟通协调,建立条块密切配合的渔业防台风工作机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渔业台风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时、台风影响我省各大渔场及钓鱼岛周边海域我县渔船时,全县渔业系统及各沿海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渔业防台风和抢险救灾行动。
台风影响广东、广西、海南等省份时,我县渔船有在台风影响海域的,应参照本预案或上级防台风要求,及时组织、督促台风影响海域的我县渔船撤离危险海域或就近进港避风。
县局可参照本预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乡镇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
寒潮、强冷空气大风影响期间,市局或县防指部署要求撤离海上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渔业生产防低温、防强降雨、抗旱等灾害工作按照《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2023〕23号)等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县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2.1.1人员组成
组 长: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工作的局领导;
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 员:由县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渔业产业股、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核审批股、人秘股、计划财务法制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负责人,以及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综合股及渔政渔港监督股股长组成。
2.1.2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研究和通报本系统渔业防台风的重大事项;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提出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决策建议。
(2)组织制定、修订、实施县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检查,督促责任落实,指导监督渔业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4)根据上级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部署和县防指发布的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确定全县渔业系统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督促全县渔业系统按照预案展开工作,并督促、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实。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和市局报告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向各沿海乡镇船管办(船舶点验中心)传达、通报相关情况。
(6)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抽调工作人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系统防台风工作。
(7)组织协调、指导渔业台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和指导台风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渔业系统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负责渔业防灾减灾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
2.2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局防台风办”),挂靠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日常工作。
2.2.1人员组成
主 任:县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股长;
常务副主任:县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副股长;
副主任:县局人秘股股长、渔业产业股股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综合股股长、渔政渔港监督股股长;
成员:由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人秘股、渔业产业股、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省渔业互保协会云霄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
2.2.2主要职责
(1)负责县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安排和落实县局防抗台风应急值班(包括双人双岗值班)及防抗台风期间渔业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或市局的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3)负责保持与市局和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传达县防指和县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4)掌握、报告全县渔业系统渔业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和全县渔船进港避风、进港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撤离等情况;掌握我县渔船在外省海域避风情况;根据上级相关部门通报,将在我县避风的外省渔船纳入本地区台风防御统一管理;参与台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台风响应期间渔业生产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
(5)负责协调和掌握全县渔业系统渔业防台风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6)负责制定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方案(通知),提出参加指导工作的人员安排建议;协调局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台风灾区指导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防灾减灾、受灾救灾相关信息的收集、归档,组织渔业台风灾害调查、评估。
(7)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县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县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各事业单位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的原则,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渔业防台风工作。
(1)局安全监管与防灾减灾股:承担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渔业防台风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县渔业台风受灾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县防指和市局;负责提出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意见并组织落实;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事项。
(2)局渔船渔港管理与审核审批股:负责指导避风渔港、渔船的除险加固及渔船进港避风工作;负责督促落实避风渔港和渔船应对台风灾害的防范措施;负责督促做好我县渔船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避风渔港和渔船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情况统计;承办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局渔业产业股:负责指导全县渔业系统开展各类水产(繁)养殖生产设施的防台风除险加固和养殖水产品抢收等工作;负责向县局领导小组提供海上养殖渔排基本情况;负责做好水产(繁)养殖生产应对台风灾害的风险评估,收集、分析全县水产(繁)养殖业受灾情况和台风灾后恢复生产的需求;负责提出台风灾后水产(繁)养殖生产恢复及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的意见;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送水产(繁)养殖业防台风技术服务信息;提出台风灾后水产(繁)养殖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服务方案和措施;指导各沿海乡镇船管办(水技站)做好台风灾后水产(繁)养殖生产技术服务、防灾减灾技术的示范推广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后水产养殖生物病害测报;协助开展灾后水产苗种和鱼药及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联系工作;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局人秘股:负责县局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通知、督促局属事业单位做好防台风工作,收集、报告局属事业单位部署、落实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受灾情况;负责通知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渔业防台风工作会议;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其他事项。
(5)局计划财务与法制股:牵头负责争取、落实我县渔业系统防台风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台风灾后恢复生产重建项目申报;牵头负责落实县级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会同县局防台风办做好渔业防台风日常工作;负责渔业防台风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会同加强值班人员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动态,监视海上渔船撤离台风危险海域、就近进港避风以及港内避风渔船擅自移泊、出海等动态;掌握本县渔船在外省海域避风情况,督促本县渔船严格执行所在海域省份防台风指令;通过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我县防台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信息和渔船回港避风指令,配合省市局协同做好跨省渔船遇险抢险救援;负责督促各项渔业防台风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和有关情况收集汇总;负责统计、汇总、报送全县渔船进港、进港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避险等情况,包括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之前的渔业灾害情况的催报、统计和上报;负责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渔港LED显示屏推送台风消息、台风灾害预警、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渔业防御台风措施等;负责防抗台风期间的信息网络维护,确保畅通;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指导和督促一线执法中队(工作站)加强渔港、进港避风渔船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和重大险情、灾情的抢险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做好技术检修和质量把关;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局机关其他股室及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参与县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值班、督查检查等工作;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省渔业互保协会云霄县办事处:负责灾后渔业互助保险的理赔工作,台风过后立即开展勘验定损、受灾理赔,帮助入会参保的渔民尽快恢复生产。
2.4县局渔业防台风指导工作组
根据渔业防台风工作需要,县局派出若干指导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局指导组”),赴各沿海乡镇开展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推动。
2.4.1人员组成
组长:由县局副职领导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从局机关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
2.4.2指导片区
重点指导各沿海乡镇的渔业防台风工作。
视情开展其他内陆乡镇的渔业防台风工作指导推动。
2.4.3主要职责
(1)指导督促落实渔业防台风工作措施。
(2)指导督促开展涉渔船舶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包括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进港避风、船上人员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避险等;视情指导水产养殖危险区域养殖业者转移避险工作。
(3)指导督促开展渔业防台风安全隐患治理。
(4)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反馈渔业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好情况的统计、核实、反馈。
2.5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
县局成立云霄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以下简称“县应急队”),负责全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5.1人员组成
队 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
副队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分管执法船艇的副大队长;
成 员: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人员组成。
2.5.2主要职责
(1)负责渔业防台风期间渔业安全隐患治理、险情排查和灾情救援工作。
(2)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抢险救灾任务。
2.6县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队
成立云霄县台风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队(以下简称“县服务队”),负责台风灾后全县渔业恢复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2.6.1人员组成
队 长:县局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
副队长:局渔业产业股负责人、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站长、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分管渔船检验的副大队长。
成 员:由县、乡镇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和县渔船检验工作人员组成。
2.6.2主要职责
(1)深入灾区开展技术服务,指导(繁)养殖企业、养殖户恢复生产。
(2)组织指导灾后渔船恢复性维修,做好技术检修和质量把关。
(3)组织开展灾后水产养殖生物和水产苗种病害测报,为当地乡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4)承办县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1)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加强与上级海洋预报台、县气象局对接,及时推送台风消息。
(2)县局防台风办加密会商研判渔业台风灾害影响,预见、评估渔业台风灾害,按规定及时推送台风预警信息。
(3)当预报即将发生台风、台风灾害时,应及早参与县防指组织的会商,研判形势,提前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沿海乡镇、村(居)通报台风影响会商情况、台风灾害预警及防御工作部署等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渔业防台风组织指挥体系,逐级落实渔业防台风责任人。
(2)工程准备。督促属地乡镇对沿海渔港码头等停泊点、养殖渔排和正常营运渔船进行除险加强。
(3)预案准备。结合实际,组织评估、修订完善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构建上下衔接、横向协同、高效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
(4)物资队伍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渔业防台风必需的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加强渔业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
(5)通信准备。排查、核实渔业防台风责任人基本信息,确保通信联系方式准确。
(6)培训演练准备。加强渔业防台风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渔业防台风转移避险能力。
(7)汛前检查。组织开展渔业防台风汛前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台风海洋灾害预警
会同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确定台风、海洋灾害预警区域和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加强台风引发的海浪、风暴潮预警。
3.3预防预警支撑
每年汛前重新摸排渔排、渔港、渔船数量、分布等基础数据,修订、编制渔业防台风操作工作手册。
3.4预警响应衔接
3.4.1健全渔业防台风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和程序等,及时推送台风预警信息。
3.4.2健全渔业防台风会商、部署、防御机制,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4.应急响应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详见附件: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渔业防台风应急响应指挥工作流程图)。
4.1Ⅰ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市。
(2)县防指或市局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1.2应急响应行动
(1)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县防指副总指挥成员)在县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派员到县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等工作。
(2)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24小时轮流跟班,落实双人双岗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各乡镇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加强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渔业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督促全县渔业系统按照预案展开工作,督促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落实。
(4)县局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渔业防台风要求,督促指导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的各沿海乡镇在县政府(县防指)的领导下,做好防止已撤离上岸人员返船或返排工作。
(5)县局预警中心、渔业产业股通过短信平台等渠道继续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县局指导组根据县局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县防指)的要求,继续驻点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的各沿海乡镇,下沉基层一线,指导、督促乡镇做好渔业防抗台风工作。
(7)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8)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县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等后勤保障。
(9)按照上级部署和预案要求,在县政府(县防指)的领导和组织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岗到位、坐镇指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督促检查,落细、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本辖区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上报县局。
(10)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应按照县局领导小组或灾区政府(防指)的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应协调指挥全县渔业执法船艇在确保执法船艇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11)县服务队应做好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服务各项工作准备。
4.2Ⅱ级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或登陆我县。
(2)县防指或市局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2.2应急响应行动
(1)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县防指副总指挥成员)参加县防指会商部署会,派员到县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救灾救助等工作。
(2)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其他副组长到位协助指挥;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24小时轮流值班,落实双人双岗值班,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和单位渔业防台抗灾工作情况;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加强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渔业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对渔业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督促全县渔业系统按照预案展开工作,督促和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对一些薄弱环节深化督促检查。
(4)县局领导小组发出通知,提出渔业防台风要求,在县政府(县防指)的领导下,做好海上渔船返港和就近进港避风、渔船上和渔排上人员撤离、防止已撤离上岸人员擅自返回渔船或养殖渔排、养殖渔排等渔业设施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
①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通知海上渔船全部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
②在台风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全部撤离上岸;
③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船长小于12米的海洋小型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
④在12级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海洋大中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上岸。
(5)县局预警中心、渔业产业股通过短信平台等渠道继续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6)根据县政府(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派出的指导组继续在台风可能或已经影响的各沿海乡镇指导、督促当地相关单位做好渔业防抗台风工作。
(7)县局防台风办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跟踪落实,及时掌握我县渔业防台风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掌握渔船回港避风、进港渔船和沿海养殖渔排上人员转移避险以及内陆水产养殖区养殖业者转移避险情况,并及时向市局和县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8)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县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等后勤保障。
(9)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10)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县政府(县防指)的领导和组织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岗到位、坐镇指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督促检查,落细、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上级的决策部署和防范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将本辖区防抗台风工作情况上报县局。
(11)县渔业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队做好赶赴基层一线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应协调指挥全县渔业执法船艇做好防抗台风应急准备工作,分管执法船艇的领导及执法船艇船长等有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3Ⅲ级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县。
(2)县防指或市局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3.2应急响应行动
(1)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县局领导小组组长视情参与县防指相关工作,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等工作。
(2)县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局本部坐镇指挥,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24小时轮流值班,落实双人双岗,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密切关注台风发展动态,及时准确发送台风信息;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加强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台风紧急会商部署会议,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及时向县防指提出全县出海渔船回港避风范围、时间和渔排上人员转移范围、时间等方面的建议。
(4)根据市局或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的部署要求,县局防台风办发出通知,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渔业防台风安全部署,可以采取通知海上渔船撤离指定海域或就近进港避风、养殖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等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5)根据县政府(县防指)的部署要求,县局领导小组派出若干指导组,分片区赶赴可能受台风影响的各沿海乡镇指导协调当地乡(镇)、村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6)县局防台风办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全县渔业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跟踪落实,及时掌握单位渔业防台风工作情况。
(7)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县局办公室做好公务用车、食堂用餐、值班人员休息安排等后勤保障;县局应急队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
(8)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派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做好渔业防台风工作。
(9)要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县政府(县防指)的领导和组织下,迅速启动本级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展开工作,落细、落实渔业防台风各项工作措施;并深入基层指导、督促、检查渔业防台风工作,确保防御部署落实到位。
4.4Ⅳ级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渔业防台风Ⅳ级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县。
(2)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县。
(3)县防指或市局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时,启动该级应急响应。
4.4.2应急响应行动
(1)县局防台风办正、副主任视情到位轮流跟班,启动本应急预案;视情派联络员进驻县防指协助开展指挥调度、监测研判、应急抢险、应急保障等工作。
(2)县局防台风办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加强与县气象部门、县防汛办和市局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及时收发和报送信息;县海洋与渔业预警中心做好风暴潮、海浪预警。
(3)县局防台风办发出台风消息通报,提醒各沿海乡镇船管办、船舶点验中心、水技站通知海上渔船做好回港避风、渔排上人员做好撤离上岸的准备。
(4)各沿海乡镇船管办、船舶点验中心、水技站接到县局的通报后,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辖区渔业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出海渔船与船上人员数量、沿海养殖渔排上主要劳力与老弱妇幼数量,并通知渔船船东船长、养殖渔排业主做好防台风准备。
(5)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局机关各股室、县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县局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防台风工作职责。
4.5响应级别调整或解除
根据市局和县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5.灾后处置
(1)根据受灾情况,县局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抗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2)县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灾区派遣灾后技术服务队,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船管办、水技站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局的县防指。
(3)县局防台风办应尽快统计出各地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县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4)应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渔业台风灾后评估报告(包括损失统计情况),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5)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6)省渔业互保协会云霄县办事处应及时奔赴灾区开展渔业受灾的勘验定损和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与物资保障
县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与物资,用于台风灾害应急准备和抢险救灾工作。
6.2观测与预报保障
根据上级海洋预报台对台风动态的监视和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预测台风可能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并将台风、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县防指和各沿海乡镇船管办(水技站),确保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时开展灾后调查,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6.3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局要加强渔业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中的电话(传真)、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加强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提高渔船防灾减灾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渔业台风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
6.4宣传与培训保障
县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通过渔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渔业生产尤其是渔排养殖生产和渔船的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5队伍保障
县局应收集掌握辖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应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台风灾害防御、抢险救援专家名册和救援力量数据库,做好人才和技术支持。
6.6异地渔船监管保障
县局应加强台风影响渔船跨省紧急避风管理,统筹辖区内各类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等资源,完善跨省避风渔船进港和渔民上岸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流程,公开避风管理电话。对在外省港口、码头、避风锚地紧急避风的我县渔船,县局应主动对接避风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渔船避风安全措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云霄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各沿海乡镇船管办(水技站)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7.3汛前检查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原则,县局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防台风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队伍物资准备、宣传培训演练等防台风工作开展情况,查找防台风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4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台风,为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各类热带气旋的通称,包括影响海上渔船安全的热带低压和热带扰动。
本预案所称的渔排为我县海上从事网箱养殖的各类设施的统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