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五级十五同”标准化建设要求,我局对《云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调整云霄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的通知》(云农综〔2021〕28号)中的权责清单进行梳理调整,对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五级十五同”梳理结果,对我局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中的依申请权责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依法明确调整后云霄县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239项,其中:行政许可25项、行政处罚135项、行政强制18项、行政监督检查20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公共服务1项、其他权责事项36项。
附件:云霄县农业农村局动态调整后的权责事项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0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审改办、编办。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调整事项
表一:行政许可(共2项)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国家许可清单和国家基本目录均有此事项。 | 行政许可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新增 |
2 |
| 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许可清单和国家基本目录均有此事项。 | 行政许可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市级,县级 | 新增 |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首次认定 |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二)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三)有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 行政确认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取消。2022年9月2日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022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绿(2022)23号)要求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 |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扩项认定 | 行政确认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复查换证 | 行政确认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事项编码 | 权责 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别 |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 对专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强制措施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行政 强制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取消 |
2 |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 强制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新增 |
3 |
| 对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修订) | 行政 强制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新增 |
4
|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 行政 强制
|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新增 |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强制措施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 县级 | 新增 |
事项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动物和动物 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 动物准调 证明核发 | 【规章】《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71号) 第十一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出具准调证明。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 公共服务 | 云霄县农业 农村局 | 县级 | 取消。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期间,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跨县(市、区)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级动物检疫合格电子出证平台或者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登记。该条例未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相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