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云霄县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云霄县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紧盯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攻坚、除隐患、保安全”,持续夯实安全基础,为党的二十大期间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根据《漳州市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漳安委办〔2022〕58号)、《云霄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委〔2022〕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讲规范、抓硬件、强管理、求实效”的要求,通过开展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底数,强化标本兼治;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工艺,改造提升一批安全设备设施,集中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喷涂作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
二、职责划分及整治重点
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县应急局牵头,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共同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整治喷涂作业场所布局、安全设备设施和现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具体整治内容和要求详见《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10月至11月15日前完成)。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全面摸排工贸行业涉及喷涂作业企业底数,填写《工贸行业喷涂作业企业汇总表》(附件1),建立基础台账,督促企业注册漳州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录入基础信息,建立“一企一档”电子信息档案;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及时部署整治行动,切实将整治任务落实到每一家涉及喷涂作业的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治(11月16日至12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照《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隐患,制定整改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落实整改措施,完成问题治理。
(三)集中整治(2023年1月至2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视情组织专家力量开展服务指导,提升整治质量,对拒不配合的企业严格执法,倒逼落实主体责任。原则上,各乡镇(开发区)可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组织专家逐企对表排查、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按期完成整改;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督导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对未按整改计划开展整改或未在整改计划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严格执法,倒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坚决落实停产整改措施,并由县安办进行挂牌督办,对涉嫌非法违法生产的,一律依法查处,直至关闭取缔。
(四)组织验收(2023年3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开发区)要对专项整治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闭环管理,坚决消除喷涂作业企业油漆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并对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县安办将对各乡镇(开发区)整治情况组织抽查督导,对专项整治工作视情纳入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压紧压实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喷涂作业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摸清所涉企业行业类型、涂喷工艺类型、危化品使用、安全风险分布等基本情况;要组织专题部署和针对性培训,落实乡镇(开发区)属地责任、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严格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科学统筹,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化专业力量精准开展专家指导服务,精准排查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互联网+监管模式,推动喷涂作业企业注册录入漳州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执法监管机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全链条管理模式,提升喷涂作业企业危化品使用环节的风险防控能力;对危化品使用量大、安全风险高的喷涂作业企业,督促开展作业场所安全现状评价,制定应急防范措施,跟踪隐患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整治效果。
(三)强化执法,消除事故隐患。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推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或者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予以挂牌督办;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社会监督,利用媒体公开曝光,提高涉事企业违法违规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提升监管执法的威慑力。
(四)突出质量,严格组织验收。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对专项整治成果认真组织验收,坚决消除喷涂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环节的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喷涂作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
请各乡镇(开发区)将专项整治方案和《工贸行业喷涂作业企业汇总表》(附件1)于11月16日前、专项整治总结和《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23年3月16日前报县安办。
联系人:江培伟,联系电话:13859221226,邮箱:yxaj22866@163.com。
附件:1.工贸行业喷涂作业企业汇总表
2.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检查表
3.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工贸行业喷涂作业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行业类型 | 喷涂类型 | 涉及使用危化品种类 | 年使用量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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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行业类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区分“木材加工和制品”、“家具制造”、“金属制品”,其余涉及喷涂作业的工贸企业列入“其它”等四类;2.喷涂类型:静电喷涂、淋涂、电泳涂装、粉末涂装、滚刷涂、空气喷涂、无空气喷涂、其他(并列出工艺名称)。 | |||||||
附件2
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与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一、喷涂作业场所布局 | |||
1 | 设有喷漆室、调漆室的作业场所的出口不少于两个,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
2 | 喷涂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设置在同一楼层内的,则应布置在厂房的外侧;并应有效分隔成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
| 喷漆室的墙体、天花板、地坪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
3 |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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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能将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和调漆室设置在同一室内,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应按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场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防爆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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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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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通到室外安全处,不应暗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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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设备设施 | |||
7 | 封闭式喷漆室、烘干室、调漆室和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仪安装应满足防爆要求,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测试。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联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
| 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头设置一般离地面0.3~0.6米,每个探头有效探测半径不大于7.5米,报警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25%。 |
8 |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内部及其配套的排风系统均为甲类爆炸危险场所,与其敞开面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距离1米的空间为乙类爆炸危险场所。凡布置在以上区域的电动机(水帘、风机、转动设备等配套电动机),电器(照明灯具等)和其他电气装置(配电箱、开关、机器人力臂控制柜等)应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规定。 |
| 封闭喷漆室任何方向的开口处1 米范围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敞开式喷漆室(台)任何方向上的开口处3米范围内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
9 | 喷漆室、调漆室、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及其他防爆区域内严禁设置非防爆型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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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烘干设备为不燃材料,烘干设备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联动通风系统,以保证烘干设备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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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禁止使用非防爆的电热装置用作干燥、发热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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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防爆区域内所有可导电部件、送排风管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防爆线路金属护套等必须有可靠的电气接地,防静电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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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金属(铜、铝等)、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可发出火花的铁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
| 采用不发火工具抽取易燃液体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
14 |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储存场所等应采用机械通风。 |
| 油漆(溶剂)储存场所自然通风条件良好、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的,可不设机械通风设施。 |
15 | 送风管道均应设置防火阀,设置的位置应在喷漆室(喷漆房)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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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确保喷漆室内排风,在排风量得不到有效补充的情况下,应设置送风系统。室内气流组织采用上送下排或上送侧排的单向气流组织形式。通风设施便于定期清理,防止沉积物(附着物)自燃。送风、排风管道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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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固定式小型调漆室存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调漆间宜靠近喷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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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喷漆室、调漆室、油漆(溶剂)储存场所等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或覆盖不发火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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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油漆(溶剂)储存场所有良好的隔热、降温、通风措施,在门口设置防静电装置及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库内设置温湿度计,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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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喷涂作业场所(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储存场所按规定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材料或组件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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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净化装置,应按GB50058的规定选用其电器设备及电控装置,其接线应符合GB3836.15中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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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净化装置中可能产生静电的管道和一切设备均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应小于1×106Ω,并应符合GB12158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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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净化装置前设置风机正压操作时,风机与电机均应选用防爆型。通过风机的气体温度应低于风机运行时的规定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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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净化装置前应设置有机废气直接排空装置。当净化装置一旦发生故障或工作结束时,应能立即打开直接排空装置,使有机废气直接排空,以防有机气体积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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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吸收装置气体进口处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仪,定时检测气体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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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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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作业管理 | |||
27 |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喷漆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制度、喷漆作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喷漆作业(调漆、烘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油漆(溶剂)贮存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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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油漆(溶剂)储存场所内不得分装油漆(溶剂),不得在储存场所内调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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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加强特殊作业(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审批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的火源控制(严禁吸烟、严禁热切割等动火作业、禁止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法劳动纪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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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喷涂作业场所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关规定落实管理。 |
| 仅限于进入涉及有限空间进行喷涂作业的企业 |
31 |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灭火与疏散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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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喷涂作业场所是指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本表作为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及油漆(溶剂)储存场所等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涂料、辅料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照使用,也可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表单使用。 | |||
附件3
工贸行业喷涂作业场所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分类 | 企业数量(不含取缔关闭数) | 停产整改(家) | 限期整改(家) | 取缔关闭(家) | 一般隐患数(个) | 重大隐患数(个) | 行政处罚(家)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木材加工和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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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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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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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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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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