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云霄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云霄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燃气安全整治视频会议和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以及《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漳安委〔2022〕13号)要求,为集中整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和涉及燃气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切实取得实效,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牵头组织城管、住建、市场监管、工信、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排查整治,解决力量不足、分散行动效果不好的问题。重点抓好4个环节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排查整治,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涉及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工作安排
(一)抓实四项重点任务。“百日行动”期间,做到“四个全覆盖”: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安全排查全覆盖;相关部门组织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排查全覆盖,占压隐患阶段性动态清零;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检和员工安全培训全覆盖,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场所全部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入户检查服务全覆盖,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四项重点任务不分阶段,要同步推进、抓紧实施,尽快取得实效。
(二)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燃气企业中燃气专业人才、专家作用,真正发现并消除隐患。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检查力度,强化重要场所的精准安全排查。燃气企业要对管道燃气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城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要督导燃气企业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城管等部门要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落到燃气公司、餐饮场所。各相关部门要“四不两直”,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各级安委办、县燃气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跟踪督办,检查部门动员部署、履职情况,抽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三、重点整治内容
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
(一)燃气经营环节
1.排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2.组织一轮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全面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气瓶充装等从业资格证书;组织一轮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培训,确保培训人数和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3.突出打击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等行为,涉及的燃气经营企业溯源倒查一律停产整顿,开展经营许可条件核查,未达条件的吊销许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4.在用户终端开展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加臭情况抽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一轮二甲醚检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5.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使用燃气的居民用户开展一轮入户检查服务。(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开展燃气市政管道占压整治,全面实现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7.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设施定期检验;完成压力管道安装监检、使用登记全备案。(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8.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建设、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和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县城管局、住建局,各乡镇(开发区))
9.重点督查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拒不执行的停产整顿。(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10.开展一轮打击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燃气的攻坚行动。(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开发区))
(三)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1.全面排查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四)燃气使用环节
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云安委〔2022〕11号)职责分工,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12.督促整改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整改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隐患。
13.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式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4.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停止使用不合格气瓶、工业丙烷气瓶。
15.督促辖区(行业)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16.督促整改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7.督促整改在厨房内同时使用燃气、醇基液体燃料、煤炉等明火炊具。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开发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把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单位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落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工作统筹,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二)明确职责分工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职责按照《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云安委〔2022〕11号)执行。此外:
1.城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
2.市场监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开展对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
3.工信部门: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公安部门: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燃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对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交的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
6.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货运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8.教育、民政、文体旅、卫健、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燃气的单位安全管理,督促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规范使用燃气,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调度通报
“百日行动”期间,县燃气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责部门每月会商1次,分析研判形势、查找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措施,每月对全县“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县安委会将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四)强化联动执法
各执法部门务必认真履职,用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吊销证照、关闭取缔、联合惩戒等措施,坚持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应罚必罚。城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办一批典型燃气违法违规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坚决移送,做到重拳出击、威慑到位。
(五)严肃追责问责
“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做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开发区)要开展常态化燃气安全宣传,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注重总结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交流推广,推动整体提升。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请各乡镇(开发区)于9月25日前向县燃气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方案,明确1名联系人,每月8日、23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10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县安办联系人:汤琪,18850223595;
县燃气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培毅,15860640591,邮箱:yxxwyg@126.com。
附件:1.“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
2.联系人回执单
附件1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情况 |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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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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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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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 燃气企业已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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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处罚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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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 吊销、取缔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燃气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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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餐饮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
|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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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燃气企业(家) |
|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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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
|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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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情况 | 督导次数(次) |
| 通报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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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次数(次) |
| 警示教育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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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联系人回执单
姓 名 | 单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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