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自2022年4月起,我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经研究,决定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分散供养的120%不变,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80%调整为16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20%调整为200%,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县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将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
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做好提标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核查补发工作,有关发放工作要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022年云霄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2年云霄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名称 | 城市低保标准 | 人均补助水平 | 农村低保标准 | 人均补助水平 | 最低工资标准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
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
元/年 | 元/月 | 元/年 | 元/月 | 年/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
云霄县 | 9780 | 453 | 9780 | 380 | 1810 | 1060 | 181 | 1241 | 1060 | 453 | 1513 | 1060 | 724 | 1784 | 1272 | 217 | 1489 | 1696 | 725 | 2421 | 2120 | 1448 | 35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