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云霄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云霄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安委〔2021〕22号)及市相关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县政府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安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原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同类企业、其他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落实情况;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县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内,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过程相关佐证材料(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材料),并向县安办提交落实情况报告。
第七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初步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资料核查。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实;
(三)座谈核查。视情召开事故评估工作座谈会,了解事故涉及的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事故相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安办备案,县安办按时对现场进行复查。
第九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追责问责建议落实情况(标注相关处理文件文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标注相关佐证文件文号)、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评估人员签名表、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经7个工作日公示后,县安办按程序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组自成立后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不含公示期);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提交评估报告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县政府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县安办对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移交县委县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县委和县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渔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铁路等一般事故调查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评估报告要抄送县安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