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政综〔2017〕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核电大道(Y260)道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779号),我县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43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079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23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1〕779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9月30日
二、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被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核电大道(Y260)道路工程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总面积为4.723公顷,其中:征收城内村水田0.2822公顷、旱地1.6429公顷、园地0.0797公顷、林地0.46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189公顷、建设用地0.0502公顷、未利用地0.9095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191公顷、未利用地0.060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23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核电大道(Y260)道路工程项目征地实施单位为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期满后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