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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综〔2021〕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云霄县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消费、繁荣夜间经济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县经济的拉动作用,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

(一)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奖励。

(二)当年度新增限上贸易业企业于9月底前纳统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二、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

对在我县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1.5亿元、2.5亿元,且增幅(正增长,下同)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0.2亿元、0.5亿元、1.5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三、鼓励商贸业发展连锁经营

对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且当年度销售额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每家新增直营门店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60万元的,每家门店补助4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四、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产销分离

对生产型企业自2021年起实行产销分离,在我县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五、鼓励重点商品消费和夜间促消费活动。

鼓励组织开展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数码产品等重点商品促销、举办美食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等夜间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2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10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正增长,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40%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城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六、支持创建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

支持各地立足本地特色,积极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大对示范区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主商业街150米以上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开业商户不少于50家(其中开展夜间经营商户数不低于50%),具有餐饮、旅游、购物、文娱、健身、养生等配套功能的街区(商业综合体),从中择优评定我县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街区),并给予示范区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开发区)20万元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城管局,各乡镇(开发区)

七、鼓励商家开展夜间延时经营

鼓励限上餐饮、零售业企业延时经营到零点,对当年度开展夜间延时经营活动合计超过6个月,用电量增长超过30%,且当年度营业额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给予新增电量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城管局、供电公司,各乡镇(开发区)

八、鼓励培育电商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

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现有会议室、培训室、厨房、餐厅等公共设施,可为入驻电商企业提供最大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享受公共设施的配套服务。符合以下条款的企业减免全部或部分场地租金。

(一)支持纳统的电商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免收租金。

(二)对尚未纳统的电商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

1.入驻之日起半年内纳统的电商企业,2023年12月31日止免收租金;

2.入驻之日起1年内纳统的电商企业,收取纳统前30%的租金,纳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免收租金;

3.入驻之日起2年内纳统的电商企业,收取纳统前50%的租金,纳统后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免收租金。

电商企业入驻园区期间退出限上商贸企业管理或入驻产业园但未能纳统的企业,应补交相应的租金。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开发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其中第八点“鼓励培育电商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企业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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