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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漳州核电淡水厂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云政综〔2021〕154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

关于漳州核电淡水厂及配套设施工程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政综〔2017〕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核电淡水厂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548号),我县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6628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2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6853公顷。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1〕548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7月26日

二、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被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漳州核电淡水厂及配套设施工程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为8.6853公顷,其中:征收南山村水田0.1877公顷、旱地0.42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9公顷;城内村水田0.0214公顷、旱地1.7068公顷、园地0.2059公顷、林地5.7154公顷、其他农用地0.3571公顷、建设用地0.0051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36公顷、未利用地0.018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6853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补偿费支付

漳州核电淡水厂及配套设施工程征地实施单位为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省政府征地批复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期满后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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