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云霄县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202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云霄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防水源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水源,是分指人工水源和天然水源。人工水源指的是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在我们南方温暖地区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消防水池为保证取水方便,应在水池周围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是指由地理条件自然形成,可供灭火救援时取水的场所。县城最常见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财政局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维护保养。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消防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规划的衔接,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把消火栓建设依据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纳入城市道路建设的内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拆建、补建、拆除及其供水管道的铺设等建设工作。对需补建、迁建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住建部门提出方案,由住建部门负责申请并列入次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市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基础建设、改造计划。在对有关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消防救援大队、供水企业参加。

第六条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通过数字城管信息系统以案卷形式派发至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督促相关维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处置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设施的行为,加强对废品回收单位的管理力度,打击非法收购消火栓及配件的行为,保证市政消防设施的完整性。

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非法使用、圈占、破坏市政消火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供水企业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费用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费用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费用按规定在公共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城市供水管网、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并落实以下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大队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三)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并将修复情况进行反馈;

(四)每季度试水1次,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单位消火栓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应将消火栓维护管理职责纳入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维护管理人员。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因修建道路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修复费用。

第十八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需长期取水使用的单位,需向供水企业申请安装简易式取水栓,避免经常启闭消火栓开关造成损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