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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云市监法[2020]23号

各基层所,县局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21年5月24日经县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漳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相关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途径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等;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

(七)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单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行政执法有制定相应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告知情况记载在执法文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 本局相关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按照以下分工具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本局公示栏设置和管理,负责行政执法公示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对接和规范;

(二)应急管理股负责本局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专栏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执法信息在政府主流媒介、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的对接;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自由裁量权标准、救助途径等事前信息公示内容的梳理和公示,负责本局执法公示情况的汇总;

(四)登记注册与审核审批股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程序、流程图、材料清单、服务指南、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等便民服务信息的事前公示,负责政务服务窗口的事中公示,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等事后公示;

(五)行政执法与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的事前信息公示内容梳理和公示;

(六)信用监管股负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前公示,负责双随机抽查情况、抽查结果的事后公示;

(七)其他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本机构特有的行政检查程序、流程图的梳理并汇总至行政执法与市场规范管理股统一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事中公示和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业务系统直接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统一公示平台;

(二)在本局门户网站、公示栏或者政府主流媒介公示;

(三)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有审核审批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没有审核审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

属于不予公示情形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报局领导决定后,向政策法规股报送不予公示的事项及不宜公开的书面意见、理由,由政策法规股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四条 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并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应在收到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清单管理制度,如实记载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公示机构、公示时间、公示途径等信息,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示清单报送政策法规股汇总。

政策法规股应当根据《漳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本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 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公示机构公示时间公示途径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漳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相关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 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部署以及本市工作要求,负责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规范和标准,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我局相关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按照以下分工具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登记注册与审核审批股负责制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全过程记录操作规范和流程;

(三)行政执法与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操作规范和流程;

(四)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文书印制、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的采购和经费保障;

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落实,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七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询问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注明取证人、取证日期、证据出处、证明人等;

(四)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情况;

(五)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载明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抽样人、抽样情况,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保存时限,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 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组织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情况;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情况。

第十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应当使用制式文书,鼓励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及知识产权、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电子信息格式及配套使用指南确定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第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逐步实现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的,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第十五条 在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电量或者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采集的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平台并由行政执法机构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原始记录,除因办理案件需要,未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音像记录。

执法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音像记录管理人员。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清单管理制度,如实记载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事项、记录事项、执法部门、记录人员、记录地点、开始记录时间、结束记录时间、记录保存情况等信息。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本部门音像记录查阅制度,除采集音像记录的执法人员本人或者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未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执法文书和设备:

(一)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

(三)音像记录专用存储设备或者平台;

(四)同步录制视频音频的询问室(听证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探索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实时联网记录、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音像和电子信息等记录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明确保存期限,其中:

(一)行政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二)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依据使用的记录,与行政执法档案保存期限相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事项

执法部门

记录人员

记录地点

开始记录时间

结束记录时间

记录保存情况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准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开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过错是指本局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自律与从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滥用职权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六)损毁、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处置扣押、罚没财物的;

(七)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不采取措施纠正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

(十) 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十一)违反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或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十二)非法修改、删除和损毁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音像记录信息的;

(十三)未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十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十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导致行政败诉的;

(十六)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七)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

(十八)对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或者线索不予移送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批评教育;

(三)效能问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本局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大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教股、法规股、执法股等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投诉、检举、控告、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过错责任线索的,应当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过错责任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过错责任调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过错责任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过错责任调查人员与过错责任调查对象或者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驻局纪检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过错责任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期间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诉的,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过错责任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机构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五)因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机构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过错行为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危害后果加重的。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机构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鉴定结论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四)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为保护公共利益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六)执行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命令而发生过错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致使理解错误的;

(八)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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