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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云政综〔2021〕8号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县天气仍以晴朗为主,无明显有效降水,大风持续时间长,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较为严峻。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8日在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防死守,查禁火源上山。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惩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县森防办电话:8542556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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