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规范化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及《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组建风险评估专家库
抓紧组建风险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由县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畜牧兽医、生态环境等工作5年以上人员组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风险评估专家申报组建工作(附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专家申报表)。
二、有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一)提岀申请
兴办企业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前,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岀风险评估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养殖场所需提供《云霄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适养区证明》;其他场所提供相关许可证明。
2、场所平面布局图。
3、填写养殖场、养殖小区场所风险评估申请表(附表2) 。
选址距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的,无需组织开展选址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
1、组建风险评估专家组。接到申请后,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要求,从风险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岀3名专家(县农业农村局2人、云霄生态环境局1人),组成风险评估专家组,指派一名组长,组织开展选址距离风险评估工作。
2、进场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专家组要详细进行现场勘察,严格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场所现场风险评估表(附表3)内容,逐一进行评估,提岀公正评价。
3、形成风险评估结果。现场评估后,专家组应及时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有“可以设立”“整改后设立”“不建议设立”明确表述结论。评估为“不建议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评估为“整改后设立”的,应当提岀整改建议要求。评估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4、开展风险评估时,所在乡镇(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应派员参加,对需整改的,按照专家组建议要求,及时做好跟踪指导。
三、评估结论应用
风险评估仅作为满足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的依据。兴办企业的场所布局、设施、人员等要求仍需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由兴办人到县行政中心农业窗口申请办理。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