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漳政综〔2019〕8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污染物浓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
2018)限值要求的装配有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范围
东起云漳路,西至将军大道;南起陈政路—绥阳路,北至元光路。具体区域详见附件。
三、管控要求
(一)在本县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县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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