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和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全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云霄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和《云霄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5日
云霄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我县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采取乡镇推荐、政务网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县级示范社名额分配根据各乡镇、开发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满2年及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有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三)财务管理较规范
1.合作社可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记账、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清楚记录。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200万元以上。
2.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80万元以上。林业类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40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20人(含)以上,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10人(含)以上;农机、植保类合作社成员数10人(含)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服务记录制度,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对成员培训、统一服务情况等)、发挥的作用(带动农户情况等)和取得成效(合作社获得表彰、理事长获表彰情况等)。
(2)《云霄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和《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6)上一年度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提供5个成员账户。
(7)上一年度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
(8)生猪养殖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9)合作社如有主产品质量认证、注册商标,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和农超对接,使用财务软件管理,获得表彰和取得的荣誉等情况,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
(10)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11)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已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
(二)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行业部门,分别对相关行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推荐上报。
(三)县农业农村局将参评的林业类和渔业类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分别送县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求意见。
(四)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参评的合作社进行评审,择优拟定县级示范社名单。
(五)对拟定的县级示范社名单在云霄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按属地原则,由乡镇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认定为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予以发文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推荐上报工作,严把审查关,好中选优,防止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霄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县家庭农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云霄县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场)是指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五有”(即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设备、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创建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评定、指导、服务工作。从县级示范场中择优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示范场,并做好相关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云霄县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县级示范场。
第五条 县级示范场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示范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国有农场职工,年满十八周岁。为鼓励大众创业,对于返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村改居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入城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申报。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三)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名称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生产经营满1年及以上。
(四)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也可以是种养结合型。
(五)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原则上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50~30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20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100亩;
4.从事果、茶、中草药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50~1000亩;
5. 种植经济林木100~5000亩,种植油茶、毛竹等经济林50~1000亩,花卉苗木、林下种植50~1000亩,林下养蜂100~500箱。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羊年出栏100~1000只,肉牛年出栏20~300头,奶羊年存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20~200头;蛋禽年存栏5000~50000羽,肉禽年出栏5000-20000羽;普通水面养殖面积30-100亩,网箱或标准育苗池养殖面积1000-5000平方米;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种植蘑菇的面积2000-10000平方米,其它食用菌日产1-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且家庭农场经营多种多样,无法对经营规模一一明确,因此,对于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各乡镇、开发区可在把握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出具该家庭农场符合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总体要求的说明:一是是本文件未明确相应经营规模和条件的其他类家庭农场;二是从事多种经营、多业态的家庭农场;三是经营规模突破上述规模且在上下限10%(含)以内的家庭农场。
(六)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七)农业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八)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申报县级示范场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云霄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主要是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复印件);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六)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并提交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收支记录复印件;
(八)家庭农场如有取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以及受到表彰的,可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作为加分项;
(九)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相片(彩印)。
(十)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县级示范场申报者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被发现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行业部门,分别对相关行业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参评的林业类和渔业类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分别送县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参评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综合考虑行业、区域分布择优拟定县级示范场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县级示范场候选名单在云霄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县级示范场,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推荐上报工作,严把审查关,好中选优,防止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