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各单位:
为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1月22日
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
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职能,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高规划建设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审改办公布的由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审查工作的主体是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本部门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审批事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六)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所申请审批事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批人员应逐一核实。
第九条 现场勘验资料: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指北方向,并提取现场照片。
第十条 行政审批文书:应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模。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勘查人员为2名以上。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三条 我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窗口(局审核审批股)按照我局授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审批,对需报上级审批的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对依法需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审批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在承诺期限内核发行政审批决定书或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我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窗口(局审核审批股)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人员应当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减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