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2015〕2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办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我县在县城规划区内部分项目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采取留地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方式,且把留地安置的用地定名为“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以往的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实际用途一般都按居住用地向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简单地按各农户被征地的数量均分安置用地,形成了各家庭分地自建住房的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建住房的模式影响了城市整体建设。
为提高城市建设品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强化城市建设管理,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云霄城市建设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云政办〔2011〕52号)。经过全民大讨论和近几年的试点工作,对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规划建设及供地探索了一些办法,总结了一定的经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土地补偿安置,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隐患的发生,促进社会安定稳定,现就我县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供地和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留地安置的确定。征收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是否给予留地安置和留地安置面积占被征收土地面积的比例,应在充分征求被征地群众和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选址。要根据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地安排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数量及选址意见应报县规划建设部门认定及批准。
三、申请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前置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供地前,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对应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四、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确定,供地方式为划拨或拨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用地划拨价款的计缴(不包括土地补偿费)。为平衡不同的用地区位,统一划拨价款的收取标准,若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居住或商服时,按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最大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划拨价款按350元计缴(该划拨价款只包含土地部门的收费)。除以上用途外,分别按本宗地的实际缴费计算划拨价款。
六、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要求。若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为居住或商服的,按规划建成后,各安置户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后,如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收取400元的出让金。
七、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由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安置。
八、本文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及时地总结经验,妥善地解决具体问题。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