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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云政综规〔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山办事处,常山开发区党政办,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二章第三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自查梳理。经查,2024年7月30日印发实施的《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综规〔2024〕13号)中设定的相关收费事项,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不符。经研究,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综规〔2024〕13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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