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常山办事处: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持续稳定发挥效益,实现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30日
云霄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长效管护机制,保障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主体应落实管护人员,筹集管护经费,按照管护标准和要求,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工作。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各阶段验收等环节,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与机制,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确保工程设施长效运行和及时维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监管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监督、指导管护人员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协助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资产登记与管护移交,确保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乡镇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确权及管护移交资料交付手续,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管护移交资料应当包含项目区工程设施管护清单、管护移交协议等。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鼓励以乡镇为单位打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选择专业化管护队伍,实行物业化管理;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经营主体,对其流转经营区域内的农田设施进行自主管护;要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作用,实现农田设施的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对控制面积小、受益范围明确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鼓励由农户自主管理。对于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管护主体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管护人员或委托管护承接方的管护责任,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护合同(协议)应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县农业农村部门与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合作,开展“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倒虹吸、渡槽畅通,小型水源、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排灌站、水闸、蓄水池、机电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二)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达到85%以上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排灌站机电设备、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设施正常运行,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人等作为管护主体,应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做好台账记录,管护人员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由资产责任主体协调解决;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对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责任方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质量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或问题导致的损坏,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整改到位。发现高标准农田“非农化”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占用高标准农田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一)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护资金用于灾毁修复及建后管护保险等。县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建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
(二)整合涉农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整合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资金。
(三)其他补充渠道。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费用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管护培训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制度,按照管护实际需要列支,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管护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要强化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年度考核评价,每年应对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行政村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开展管护年度抽查,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机制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评价,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