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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霄县实行“文明养犬”城市管理区域的通告

云政综〔2025〕190号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漳政综规〔2025〕3号)、《云霄县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实行“文明养犬”城市管理区域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实行“文明养犬”城市管理区域,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服务已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

二、我县实行“文明养犬”城市管理区域的范围:北至鼓山岭,南至御史岭,东至佳洲岛大桥,西至金霞渡槽。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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