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房屋征迁安置方式,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漳州市推行“房票”安置实施意见》(漳政办发〔2025〕9号)《漳州市中心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漳建规〔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霄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探索以房票为核心的新型安置模式,通过搭建“房源统筹、权益流转、资金闭环”机制,有效破解传统安置周期长、房源匹配难、群众选择少等难题,实现被征迁群众“早安置、优安置、稳安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是推进以市场为导向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式改革,可以有效加快商品房去化,盘活存量商品房和存量土地,加快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二、房票有关定义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云霄县辖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住房补偿安置,征迁集体土地涉及的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执行。
(二)房票安置,是指开展房屋征收时,经协商一致,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将相关补偿款计入房票补偿金额,持房票购买规定区域内纳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
(三)为使房票持有人灵活购买,结合实际情况,允许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云霄县域内二手住房,视同为房票转让,不享受购房补助;原二手住房业主在受让房票后,仅限用于购买房源库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不得再次转让或兑换现金。(请税务部门解读)
(四)房票补偿金额,是指根据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及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积(以下简称房票安置面积)确定的各项补偿金额。在房票持有人购房之前暂不予发放,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
(五)回扣地地票转房票具体细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相关部门拟定。
三、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房源征集
1.房票安置应根据公开自愿原则征集建立房源库,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申报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兑付期限;入库房源按“一房一价”商定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的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项目入库同类型房源近半年成交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使用预售资金时,房票购房款项视同为已到账,可计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
第二条 适用规则
1.购房补助
(1)补助面积认定。以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可根据房票面积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2)购房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的实际安置成本,并结合属地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以及购房时间等确定购房补助标准及房票使用期限。购房补助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征迁改造指挥部研究,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提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2.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为房票持有人。被征收人为多人且需分别购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积分配达成书面意见,分别核发房票。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亲可作为补助对象。
(2)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经相关部门依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3)房票持有人遗失或毁损房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3.补助期限及其他
(1)购房补助有效期为12个月,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因转让、继承、遗失或毁损等办理换发或补发房票的,购房补助有效期保持不变。
(3)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材料,明确房票安置面积及房票补偿金额,并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购房补助有效期内,被征收人未购房不得申请兑付全部或部分补偿金额。房票持有人选定房源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凭房票及《购房意向书》向所在片区征迁改造指挥部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购房补助认定书》上的总金额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视同已缴交;不足购房款的,由房票持有人以现金或贷款方式补足。房票持有人选择购房且使用补偿金额达到90%及以上,购房后剩余补偿金额可申请兑付。购房补助有效期届满后,被征收人未购房的,可申请兑付,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4.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
《购房补助认定书》和《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征迁改造指挥部申请办理房票结算。
第三条 保障措施
1.房票核发
(1)各征迁改造指挥部负责办理房票的核发、换发、补发等事项。
(2)房票仅作为购房结算凭证使用。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具有金融属性、不得违规套现。
(3)房票允许转让。
2.房票使用
(1)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可免收定(订)金等预定性质费用;选定房源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留该房源5个工作日。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及《购房意向书》向征迁改造指挥部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购房补助认定书》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购买房屋信息、总金额(使用的补偿金额+购房补助金额),同步在房票附记上备注已使用、剩余情况等具体信息。房源属预售商品房的,计算购房补助金额时以《购房意向书》上记载的预售测绘面积为依据,补助认定后不因测绘面积的修订而重新计算补助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补助认定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票结算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补助认定书》、《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征迁改造指挥部申请办理房票结算,由征迁改造指挥部将房票结算资金支付至相关账户:选购房源为预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选购房源为现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同步享受同期房地产各项优惠政策。
2.该房票使用原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 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3.各征迁改造指挥部可结合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4.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5.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6.欢迎于2025年10月20日前通过OA、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县住建局发表看法和意见,反馈意见至云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服务中心。联系人:汤沁世,联系电话0596-8532650,地址:云陵镇元光路60-1号云霄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