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提交答复书。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48条、54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