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8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云霄县新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方式:0596-8588835。
| 序号 | 权利人 |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四邻界址 |
| 1 | 高志坚 | 国有 | 云霄县云陵镇和平路214号427室 | 350622005001GB03176F00020047 | 土地分摊面积:21.76; 建筑总面积:119.17 | 城镇住宅用地 | 东:邻路;西:邻路;南:邻路;北:邻路。 |
| 2 | 高志坚 | 国有 | 云霄县云陵镇和平路214号427室附属建筑 | 350622005001GB03176F00020048 | 土地分摊面积:2.00; 建筑总面积:10.96 | 城镇住宅用地 | 东:邻路;西:邻路;南:邻路;北:邻路。 |
注:根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霄县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22〕25号)第(七)条第2点,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该不动产原职工购房申请表、云霄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权利人为张玉英,根据云霄县房地产转移登记监证书,云房转字138010号,转移至高志坚名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因张玉英及其配偶方晓章无法到场面签,高志坚持上述等相关权属来源登记材料,向我机构申请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
公告单位:云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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