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15时02分左右,******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公司(******有限公司)员工吴*竹在木材单板除石上料机处打扫卫生,他进入除石上料机下方打扫时,被卷入一级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受伤死亡。
2026年5月10日15时55分,我局接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来电,云霄县列屿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据初步了解:2026年5月10日15时02分左右,******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公司(******有限公司)员工(吴*竹,男,19**年*月*日,福建省云霄县,身份证号码:350622********51)在木材单板切片机处打扫卫生,被卷入单板切片输送带和托辊之间,受伤死亡。
县应急管理局接件后,立即开展调查了解,该事故涉嫌为生产安全事故,督促企业开展事故善后有关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为查明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经云霄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云霄列屿******有限公司“5·1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安办主任、应急局局长罗坤辉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应急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工信局、林业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讨论分析等方式,复盘事故发生过程,调查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认定事件性质,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综合调查认定,云霄列屿******有限公司“5·1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20年08月27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U,法人:魏*卿,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话动、劳务派遣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木材加工;机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竹制品制造;藤制品制造:棕制品制造:草及相关制品制造;软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总经理魏*卿,手机号码185******27。
******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3417******09,许可经营事项:劳务派遣,有效期限:2023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发证单位: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2日,通过招投标,******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外协承包劳务合同书》。劳务承包内容:薪材、大片、燃料、大宗物资卸车;薪材整堆及所有原料切片;制胶投料、摇筛、锯废板、钉垫腿、大包。项目总金额合计金额人民币5673600元,合同期限二年: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项目共有员工42人,项目负责人孙*科,安全生产管理人范*锋。
(三)******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7月28日,地址:福建省云霄县临港工业园疏港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YC2,法人:魏*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人造板制造;竹木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人造板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总经理:张*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左*芝、汤*发。
履职情况:1、2025年3月12日,******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厂内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2、2025年5月以来******有限公司每月不定时对劳务外包单位安全检查,并将安全问题通报反馈给******有限公司项目部要求其落实整改,扣发其劳务承包费。3、2026年4月,根据《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贸企业外包外租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上报《******有限公司外包外租作业安全管理自查自纠报告》。4、对外包单位人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
(四)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吴*竹,男,汉族,19**年*月*日,福建省云霄县,身份证号码:350622********51。
2026年4月7日,吴*竹到******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项目上班,从事生产普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2026年5月10日吴*竹在事故中受伤死亡。
(五)属地监管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有限公司厂区,属地乡镇是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
(六)行业监管单位
工业企业指导督导单位云霄县工信局;木材加工行业管理单位云霄县林业局;工贸安全监管单位为云霄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0日下午13点30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公司)开始下午的生产作业,抓机驾驶员杨*敏负责向除石上料运输机抓投木片,清除木板片中的石头泥土等杂质,再传送到单片切片机粉碎;吴*竹在除石上料运输机周边用铁锹收拾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掉落木片及地面木屑;余*斌在设备控制室负责操作机器(除石上料运输机及单板机)运转。2026年5月10日15时2分左右(从监控视频可见),吴*竹从除石上料运输机南面下方进入设备下方,左手被拉卷入一级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15时5分左右,余*斌在设备控制室发现除石上料运输机运转的指示灯突然熄灭了,走出来看到除石上料运输机停止运转,没发现异常,回到控制室再次启动除石上料运输机,又跳闸停机。15时6分左右,余*斌来到除石上料运输机检查,发现吴*竹左手及肩部被卷压在一级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余*斌进入除石上料运输机下方要救吴*竹出来,拉不动无法救出。立即出来叫喊周边人员及打电话给生产主管范*峰报告。15时8分左右,厂区人员陆续赶来救援,到场救援人员将除石上料运输机的托辊一头拆除,才将吴*竹救出。吴*竹处于昏迷状态,后来120急救车及医生赶来,经检查发现吴*竹已经死亡。
三、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2026年5月10日15:55分,云霄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来电,云霄县列屿镇******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
2026年5月10日机械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有限公司立即上报公安110、急救120;******有限公司向属地列屿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云霄县安委办接报后,向市安委办、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进行事故报告。
(二)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云霄县120急救中心于2025年10月7日15时06分接到求救电话出车,15点39分到达******有限公司事故现场,对伤者吴*竹进行抢救,吴*竹处于呼吸停止状态,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026年5月10日15时20分,云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云霄县公安局列屿镇派出所出警;云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对余*斌、杨*涛(吴*竹的外甥)询问调查,死者死因符合机械伤害,排除他杀可能。
这起事故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接处警及时、处置妥当、程序合法、原因认定和法律法规应用准确,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及事故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安抚死者家属,2026年5月13日,******有限公司与死者吴*竹家属签订死亡赔偿《工伤死亡和解协议书》,共一次性补偿给吴*竹家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整。死者吴*竹的尸体于2026年5月16日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竹,男,汉族,19**年*月*日,福建省云霄县,身份证号码:350622********51。吴*竹系******有限公司雇佣普工(打扫卫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死亡鉴定意见
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云公鉴〔2026〕155号)意见:
1.损伤情况: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吴*竹主要损伤是肩背部、左上臂、左手拇指挫擦伤。
2.死亡原因:根据检验所见,其面部淤血肿胀,双侧眼球睑结合膜出血、唇甲紫绀为窒息征象。结合现场情况,分析认为吴*竹肩背部受到挤压致窒息,死因符合挤压综合征。
(二)现场勘查情况
2026年5月10日,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队,对现场勘验情况:现场位于福建省云霄县******有限公司,该位置北临524县道,东临云霄县******有限公司,南临列屿镇新楼,西临新楼空地,中心现场位于******有限公司南部施工现场,勘查现场,该现场北侧为一铁棚,东侧为公司内部路,南侧为一铁棚,西侧为一机器,尸体位于西侧机器下方,现场未发现其余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2026年5月20日,云霄列屿******有限公司“5·1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事发位置是******有限公司的厂区东南角的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名称: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型号:CSJ3700X800,输送宽度:3.7M,输送速度0.4m/s,电机总功率35KW,出厂日期:2022年6月,厂家:南宁******有限公司,其中一级输送电机功率5.5KW)。从监控视频可见,吴*竹于15时02分从除石上料运输机南面下方(高度1.3m-1.8m,宽度1.5m)进入,打扫除石上料运输机运转漏下的木片及杂物,被卷入一级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致使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停止运转。在控制室内的设备操作员余*斌(男,******有限公司的员工)发现停机,走出监控室到上料运输机查看,才发现吴*竹左上臂部被卷入在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立即叫来生产主管范*峰参与救援,后来到场救援人员将除石上料运输机的托辊一头拆除,才将吴*竹救出来,吴*竹处于昏迷状态,经抢救无效,120医生认定死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死亡鉴定、询问谈话、查看视频监控、调查取证,综合讨论分析认定:1、******有限公司的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下方未设置防止人员随意侵入的隔离栏等防护装置。2、吴*竹违规作业,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运转时,冒险进入设备下方清扫作业,致使发生其被卷入在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肩背部受到挤压致窒息死亡。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
(四)事故间接原因
1.******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材料;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材料;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无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材料;未制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生产设备检维修记录材料;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及根据公司实际制定预案;公司无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对下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督查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事故间接原因。
2.******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1)吴*竹于2026年4月7日入职上班,未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未对吴*竹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3)无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材料;(4)无生产设备检维修记录材料;(5)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材料;(6)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材料;(7)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材料;(8)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够;(9)设施设备未设置防止人员随意侵入的隔离栏等防护装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是属地乡镇,对******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够,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调查认定,云霄列屿******有限公司“5·10”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无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材料;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材料;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无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材料;未制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无生产设备检维修记录材料;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及根据公司实际制定预案;公司无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对下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督查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通过专家评审,取得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轻工)证书;
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已履行了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3.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对******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不够,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云霄县列屿镇人民政府向云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4.云霄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工贸重点行业领域监管要求,持续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巩固“反违章,保安全,促发展”专项行动成效,督促工贸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典型事故警示教育力度,发布或向企业推送安全生产警示信息、事故通报或警示教育片27份。邀请专家入企指导服务企业,并召开讲评反馈集中培训会,针对指导服务企业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帮助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工贸企业外包外租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有关行业安全监管单位均监管尽职合规,事故发生符合免责情形,建议免于追责。
(二)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吴*竹,违规作业,除石上料运输机设备运转时,冒险进入设备下方清扫作业,致使发生其被卷入在除石输送带和托辊之间,肩背部受到挤压致窒息死亡,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魏*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魏*卿相应的行政处罚。
3.孙*科,******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孙*科相应的行政处罚。
4.范*锋,******有限公司驻******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有限公司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单位及人员处理结果,由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建档。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职责,对本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自身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各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对照自身安全生产职责,逐项开展全面自查,深入查找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强劳务外包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承包单位资质审核、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技术交底和全过程安全管理等制度要求,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问题。
(三)云霄县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工信局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木材加工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加强工贸企业外包外租全链条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对企业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对外包外租重点企业、风险较高企业以及自查“零问题隐患”企业,精准开展督导、抽查,着力提升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切实加强对工贸企业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推动问题隐患闭环整改,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落实整改的要报县政府给予挂牌督办,对无法整改又不能确保安全的要上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云霄列屿******有限公司
“5·1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组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