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安全,需要你我共同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云霄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办结后,根据举报人申请,予以奖金奖励。
二、举报情形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3.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4.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5.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8.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10.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1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4.学校、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15.入网餐饮经营者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是健康证明,线上线下地址不符,虚假宣传,经营环境卫生恶劣等行为的;
1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
17.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18.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每起不超过10万元。一级奖励:按罚没款10%计算奖励,不足2000元补足;涉刑案件以法院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数,按上述标准上浮2%计算,未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奖励2000元。二级奖励:按罚没款10%计算奖励,不足1000元补足。三级奖励:按罚没款10%计算奖励,不足500元补足;无罚没款不低于500元。内部人员举报一级的,按上述标准2倍奖励。同一商家同一问题仅奖最先举报者。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向监管部门举报:
1.电话举报:拨打0596-8835315(24小时热线)。
2.书面举报:邮寄至莆美镇政通路1号云霄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24。
3.现场举报:前往莆美镇政通路1号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24提交材料。
五、举报材料要求
举报人应提供以下信息,确保线索可核查:
1.被举报人信息:商家名称、地址、平台。
2.举报内容:违法事实、时间、订单信息(如有)。
3.证据材料: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订单截图、票据、实物等。
4.举报人信息:实名需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匿名无奖励。
六、制定、生效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由云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已作明确规定,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