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办结后,根据举报人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县发改局(粮储局)、工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卫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负责县级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协调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处置流程,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认定,并报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发放奖励金。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全县食品安全各个领域和环节的举报奖励。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形式,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专线反映属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第六条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一)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
(二)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
(三)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名称)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
第七条 鼓励企业内部举报
鼓励本县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鼓励从业人员向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员,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举报受理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专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收,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分流至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举报情形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情形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办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五)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八)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三)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四)学校、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五)入网餐饮经营者伪造、变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是健康证明,线上线下地址不符,虚假宣传,经营环境卫生恶劣等行为的;
(十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
(十七)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十八)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奖励;
(六)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文员等)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者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奖励等级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或者基本相符,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或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含)以上罚没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没款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依法对自然人处以5千元(含)以上且不足1万元罚没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含)以上且不足10万元罚没款的;
(三)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不符合前款举报奖励等级的,但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并立案查处的。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罚没款金额的10%计算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罚金、没收财产总额为基础,按照上述标准上浮2%计算奖励金额。刑事判决书中未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无罚没款的案件,奖励金额2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0%计算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0%计算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奖励金额500元。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奖励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举报人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理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其他奖励原则
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间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奖励举报人。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措施
第十六条 权利告知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以书面、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云霄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短信告知的,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七条 奖励的启动和申领
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30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申领材料。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的银行账号等信息。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企业内举报的,还应当提供劳动雇佣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 先行奖励
举报事项有较大社会影响,且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案件调查终结时,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第十九条 先行奖励的权利告知与后续衔接
先行奖励的权利告知参照第十六条执行。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隐名举报奖励申领
隐名举报人应当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申领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及领取奖励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等信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
第四章 奖励领取
第二十一条 申领承诺
举报人应当对其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委托他人申领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奖期限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或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卷宗保管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励信息登记,建立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奖励告知书、奖励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密条款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向监管部门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0596-8835315(24小时)。
(二)书面举报:邮寄至莆美镇政通路1号云霄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24。
(三)现场举报:前往莆美镇政通路1号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124提交材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由云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附件:云霄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云霄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表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举报受理编 号 | 举 报方 式 | 时间 | ||||
| 举报内容 | 受理人: | |||||
| 经办部门核查处理情况 | 经办部门(盖章)年 月 日 | |||||
| 县食安办意见 | 审定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 ||||
| 审定依据 | ||||||
| 经办人 | 食安办主任 | |||||
| 县食安委意见 | 年 月 日 | |||||
| 奖励兑现情况 | 签领人(签章) | 有效证件号码 | ||||
| 与受奖人关系 | 签领时间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本表由云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经办部门核查处理情况栏需填写案情核查及处置情况、案件货值金额、举报等级、奖励依据、建议奖励金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