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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解读与实践指引
2026-03-13 08:32 来源:云霄县自然资源局

2026 年 2 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取代原有试行通知,为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确立了统一的全国性规则。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 “三区三线”管控的核心环节,本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管控要求、优化了调整机制、明确了实施路径,对推动城镇集约集聚发展、守住空间安全底线、实现城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供了可落地、可操作的政策遵循。

一、政策出台的核心背景与定位

城镇开发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约束城镇无序扩张的关键控制线,此前各地在划定和管理中存在标准不统一、调整不规范、管控弹性不足等问题。本次《办法》立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 “三条控制线” 统筹划定要求,以“刚性管控 + 弹性适配”为核心,既强化开发边界对城镇建设的约束作用,又兼顾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落地、城乡融合发展等合理空间需求,填补了全国性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细则的空白,推动开发边界管理从“划定落地”向“精细化管控、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型。

二、核心管控原则:划定有底线,建设有边界

《办法》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和实施的核心原则,筑牢城镇建设的空间底线,核心要求可归纳为“避让不适宜区域、严控增量规模、集聚集约建设”三大点:

(一)划定避让刚性底线:开发边界划定需避让连片优质耕地、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同时充分利用河流、山川、铁路、高速公路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保证边界形态完整、便于管理,从源头规避城镇建设的空间安全风险。

(二)增量规模刚性约束:以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扩展倍数,将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规模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对超大特大城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国家标准的城市,从严控制增量,倒逼城镇从 “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三)建设集聚导向明确: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开发边界内集中,严格管控边界外新增建设:边界外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除国有农(林、牧)场、重点项目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从空间上保障城镇集约集聚发展。

同时,《办法》明确了特殊区域的核算豁免规则,如开发边界内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计入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兼顾历史文化保护与开发边界管控的协调。

三、关键创新点:弹性调整机制,适配多元发展需求

相较于原有政策,本次《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在刚性管控基础上,设计了局部优化、技术修正、增补开发边界三类差异化调整机制,同时明确了边界外独立建设用地的管控规则,破解了此前开发边界“一划定就僵化”的问题,兼顾了空间管控的刚性和发展的弹性。

(一)三类调整机制:区分情形,分级审批

局部优化:适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灾后重建、耕地/生态红线优化等7类情形,要求在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不重大影响城镇空间结构的前提下开展,原则上不产生新的天窗和破碎图斑,且现状建成和已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调出。审批上区分情形分级管理,前6类情形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7类(城镇功能布局优化)由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审批规划的城市需向自然资源部备案;若突破约束性指标或重大影响空间结构,需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技术修正:针对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衔接等纯技术原因的边界调整,无需单独报批,由规划编制机关结合规划审批、项目用地报批及时开展,定期更新数据,简化了技术层面的调整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技术修正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增补开发边界:明确4类可增补情形,且增补部分不计入本区域扩展倍数核算,包括填海成陆区域重大项目落地、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灾害避险/生态红线退出的节余指标折算等。其中明确能源化工基地增补边界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商品住房开发;节余指标按50%折算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且增补边界原则上不安排在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兼顾了重大产业和民生需求,又避免了中心城区无序扩张。增补边界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需汇交至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封闭运行。

(二)边界外独立建设用地:规范布局,统筹核算

《办法》明确,可结合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平急两用”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在边界外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按程序纳入“一张图”并实施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此类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需纳入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省级可制定名录清单,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可由市县制定论证方案作为实施性详细规划,解决了边界外重大项目的合法选址问题,同时通过规模核算避免空间失控。

四、实施管理升级:全生命周期管控,区域统筹平衡

《办法》从规模时序、区域统筹、动态监管、督察考核四个维度,构建了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推动管控要求落地见效:

1.规模时序精准调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五年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市县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时序调控,合理安排投放节奏,避免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导致的低效利用。

2.区域统筹优化配置:省级、市级需加强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规模的区域统筹,结合人口变化、经济发展和增量使用情况,对市域、县域间的扩展倍数进行统筹平衡;省、市、县三级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保障重大战略和项目的空间需求,机动规模落图落位需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土地征收流程简化: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土地不再单独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将农用地转用和成片开发征收申请合并报批,县级以上政府仅需说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土地征收效率。

4.全流程动态监管:开发边界的划定、调整、增补等所有变化,均需及时汇交至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实施监测评估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开发边界管控落实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强化政策执行的刚性约束。

地方细则自主制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并抄报自然资源部,兼顾全国统一规则和地方差异化需求。

五、政策落地的实践意义与地方实施要点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从“顶层设计”到“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对地方发展和规划管理具有多重实践意义:一方面,通过刚性的增量约束和边界管控,倒逼各地盘活城镇内部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城镇更新和土地集约利用,破解“摊大饼”式扩张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弹性的调整和增补机制,为重大战略、重大产业、民生保障和应急建设项目预留了空间,避免规划与发展实际脱节。

对于地方而言,落实《办法》需把握三大核心要点:

1.夯实基础工作:尽快梳理本区域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已批准未建设土地、不适宜建设区域等基础数据,规范开发边界数据入库,确保与全国“一张图”衔接一致;

2.细化配套规则:省级需加快制定技术修正标准、边界外独立建设用地名录清单、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市县需结合实际做好增量规模统筹和机动规模预留;

3.严守管控底线,用好弹性空间:在严格执行开发边界管控要求、守住耕地和生态红线的前提下,精准运用局部优化、增补边界等机制,保障重大项目合法落地,同时杜绝借 “独立建设用地”“增补边界”之名行无序开发之实,确保城镇建设始终在边界内有序开展。

六、政策有效期与衔接

《办法》明确有效期为3 年,同时废止《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试行)》,各地需在过渡期内完成原有开发边界管理工作与新《办法》的衔接,规范调整流程,完善管控体系,确保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

整体而言,本次《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进入“刚性约束更严、弹性适配更优、管理流程更规范”的新阶段,为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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