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环境安全和公众安全,确保核电厂安全运行,促进周边区域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霄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控办法》。
二、目标任务
明确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管控范围和管理要求,强化核安全与环境辐射防护,规范区域内的建设与人口发展,提升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促进核电厂与地方经济社会协同发展,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三、工作进展
2025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对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范围作出批复并提出管控要求。
2025年8月,云霄生态环境局根据省政府批复文件,在上报市政府的《管控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征求相关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信局、核电应急中心等各部门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6年1月21日,经过分管领域工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无异议;
2026年2月11日,经过常务会讨论研究审议通过;
2026年3月5日,云霄县人民政府印发《云霄县人民政府印发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管控办法的通知》。
四、期限范围
《管控办法》适用于漳州核电厂址周围规划限制区,具体范围以核电厂1-6号机组各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公里的包络区域(含后江村水产养殖、漳州嘉铭矿业、长洋村水产养殖等3处区域)。非居住区为以1、2号机组反应堆为中心半径800米、3-6号机组反应堆为中心半径600米的包络范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管控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与适用范围:明确制定依据、核电厂位置、规划限制区和非居住区的定义与范围。
(二)安全管理要求:规定核电厂须设置隔离带、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明确飞行器、海域管理等要求。
(三)信息公开与科普宣传:要求核电厂公开安全信息,县相关部门与核电厂共同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
(四)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明确核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信息报送机制。
(五)区域发展规划控制: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易燃易爆设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和大型项目建设。
(六)政企协同发展:鼓励核电厂与地方经济社会协同发展,促进就业,构建和谐政企关系。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核电厂接受监督检查义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八)附则:明确解释权、实施日期及与旧版政策的关系。
六、注意事项
规划限制区内新建、扩建项目需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及人口控制、设施建设等事项须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非居住区内严禁建设居住点,严禁有常住居民。
七、关键词诠释
规划限制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的工业设施和活动不会对核动力厂安全产生不可接受的威胁;规划限制区内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人口集中地区对场外应急不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并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非居住区:反应堆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该区域内禁止有常住居民,由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的控制,包括任何个人从该区域撤离;公路、铁路、水路可以穿过该区域,但不得干扰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在事故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和有效的安排,管制交通,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在非居住区内,与核动力厂运行无关的活动,只要不影响核动力厂正常运行和危及公众健康与安全是允许的。
八、联系人及联系单位
解读单位:漳州市云霄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方永乐
联系电话:0596-8545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