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14时许,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汤*顺、吴**等2人在县人民公园开展园灯应急抢修作业,因吊车的吊臂脱落,致使汤*顺、吴**连同吊箱从约4米高空坠落地面,造成一死一伤。
县安委办接云霄县住建局报告,立即开展调查,该事故涉嫌为生产安全事故,督促企业开展事故善后有关工作。
为查明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云霄县人民政府成立云霄云陵福建******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安办主任、应急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视频监控、调阅资料、问询谈话、调查取证、讨论分析等方式,复盘事故发生过程,调查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认定事件性质,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综合调查认定,云霄云陵福建******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福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7月3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柳*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622MA31UT****,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村**号,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管道材料、电工材料、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电子产品、安防设备、消防器材、消防管道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理吴*荣,现有员工7人,临时挂靠人员40人。
(二)县人民公园灯光照明线路和公园园灯进行应急抢修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5日,福建******有限公司的代表吴*荣与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代表何*辉签订协议书(项目:县人民公园灯光照明线路和公园园灯应急抢修事项。根据工程量确认单、现场签证单按实结算项目金额)。
根据《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云霄县人民公园园灯应急抢修事故相关情况的说明》本次项目属于小额应急维修,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不需要进行项目招投标。这项应急抢修施工,经过县住建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事故吊车基本情况
1.事故吊车公司:漳州市******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蔡*敏,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8RX7****,地址: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路**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装卸搬运;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12月18日,漳州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敏(吴*辉妻子)共有员工10人。
2.事故吊车情况:吊车是叉式装卸车加装可拆卸液压伸缩吊臂,由叉车、吊臂、吊篮三部分组成的,俗称叉车飞臂吊。漳州市******有限公司是2021年在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购买二手叉车装卸车(叉式装卸车,型号:CPCD100-W2,出厂编号:041004****,购买后委托漳浦县人办理福建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的工程机械闽E-00233牌(假牌);叉式装卸车未在福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登记。飞臂吊是漳州市******有限公司从湖北江威智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CC160起重机吊臂(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车架钢印号:未检见)。
2025年12月8日,漳州市******有限公司出租给福建******有限公司用于县人民公园灯光照明线路和公园园灯应急抢修施工的吊车是叉车飞臂吊,福建******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有限公司以口头方式租赁吊车,且租赁双方未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四)事故吊车驾驶员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下午操作叉车飞臂吊驾驶员为黄**(男,漳州市******有限公司的吊车司机),无特种设备起重司机操作证;持有人社部门发放的职业(技能)叉车司机证(发证日期:2013年08月28日,证书编号:131401114340****)。
(五)施工人员情况
1、汤*顺(死者),男,年龄53岁,家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系福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事故中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2、吴**(伤者),男,年龄55岁,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和平乡,系福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事故中受伤。
2025年12月8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入院诊断:(1)多发性腰椎骨折(2)马尾损伤。2025年12月23日出院诊断:(1)腰椎骨折L4(爆裂性骨折)(2)双侧下肢截瘫(3)多发性腰椎骨折(L2、L3椎体及附件)(4)马尾损伤(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骶骨骨折(S5、S4右侧翼)(7)尾骨骨折(8)多处挫伤。2025年12月23日,由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转到云霄县中医院康复治疗。
(六)属地监管情况
本次项目属于市政应急维修,该项目为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开展园林灯应急抢修,且该项目施工未向属地乡镇云陵镇人民政府告知。
(七)业务监管单位
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属单位云霄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是县人民公园监管单位,业务监管单位为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8日下午1点30分许,福建******有限公司的经理吴*荣带领公司员工汤*顺、吴**继续进行县人民公园园灯应急抢修作业施工。据人民公园管理方云霄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安排需拆除县人民公园东北角的大榕树上的2023年的春节氛围灯,福建******有限公司租赁漳州市******有限公司的吊车,吊车司机黄**驾驶叉车飞臂吊到达榕树下配合施工,汤*顺、吴**站在吊篮内由叉车飞臂吊送到榕树的枝干处拆除废旧的春节氛围灯及灯带。拆除春节氛围灯作业到14点39分许,叉车飞臂吊为调整作业位置倒退时,叉车前方的吊臂随之下降触底,导致吊臂突然脱离叉车,整个吊臂及吊篮一起下砸,吊篮内的汤*顺、吴**同时掉下受伤,现场的人员拨打120急救,后来汤*顺、吴**被赶来的120急救车送到云霄县中医院抢救,伤员汤*顺在县中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伤势较轻的吴**于下午5点许转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继续抢救治疗。
三、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2025年12月8日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福建******有限公司报公安110、急救120;云霄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及时向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事故相关单位积极组织施救工作,2025年12月8日20时56分,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室接事故报告,2025年12月8日20时58分,县安委办向市安委办、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进行事故报告。
(二)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云霄县120急救中心于2025年12月8日14时44分接到求救电话出车,14点46分到达县人民公园东北角事故现场,对伤者汤*顺、吴**进行抢救;14时59分送达云霄县中医院抢救,汤*顺17时46分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吴**转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继续抢救治疗。
2025年12月8日18时18分,云霄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云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云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进行现场勘验,云霄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吊车司机黄**、吴*荣、汤**(死者儿子)等人员询问调查,死者死因符合高处坠落,排除他杀可能。
这起事故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接出警及时、处置妥当、程序合法、原因认定和法律法规应用准确,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
(三)善后处置情况
吴**(伤者)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手术治疗后,转到云霄县中医院康复治疗,治疗费用由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云霄县莆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事故相关单位积极主动安抚死者家属,2026年1月13日,漳州市******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与死者汤*顺家属签订《莆美镇人民调解协议书》,共一次性补偿给汤*顺家属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3万元整,并配合办理中国人寿保险意外险认定赔偿事项。死者汤*顺的尸体于2026年1月20日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死者汤*顺(云霄县东厦镇;重伤吴**(云霄县和平乡,2人均为福建******有限公司雇佣员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3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死亡鉴定意见
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云公鉴〔2025〕**号)意见:
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和CT、DR检查所见,汤*顺主要损伤是面部、左肘部挫裂创;面部、背部、四肢多处挫擦伤;右侧气胸;右侧第1肋骨后段及左侧肋骨多发骨折,T12椎体压缩性骨折,T12左侧横突骨折;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肱骨下段骨折。
2、根据检验所见,汤*顺损伤特点为内重外轻,其身上损伤可一次性形成,死因符合高坠死亡。
死亡鉴定意见:汤*顺死因符合高坠死亡。
(二)现场勘查情况
2025年12月8日,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队对事故现场勘验:现场位于云霄县云陵镇人民公园,即人民公园东北角的一株大榕树下,中心现场(大榕树)的东面是原“青少年宫”;南面是人民公园东广场(人民大会堂前广场);西面是公园绿化带;北面是人民公园北出入门。据现场调查:汤*顺高坠的现场即位于大榕树下的西边过道上,事故发生时,汤*顺和另外一个工友吴**正站在升降机吊臂上的铁吊栏内在大榕树上高空作业,升降机的停靠作业地点即在人民公园东广场的北侧栏杆内,现场勘查时,现场已变动,现场的升降机等作业工具都已被移走,高坠地点的地板上血迹已被公园管理人员用水清洗,现场勘查中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周边也未发现异常。对被移到停车场的升降机进行勘查:该升降机是一辆“合力叉车”,车牌为闽E******,叉车前挂一支升降吊臂,吊臂上端是铁吊篮,由叉车司机控制升降,就成为高空作业升降机。现叉车、吊臂、铁吊篮三个已分离。叉车未发现明显异常;吊臂伸长6.8米,吊臂未见明显异常;铁吊篮长1.5米、宽0.7米、高0.9米,吊篮的铁栏杆和吊篮底部铁板发现已被压变形。
2025年12月25日,云霄云陵福建******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现场勘查:
勘查内容:事故使用的吊车为叉车改装液压伸缩吊臂可拆卸叉车飞臂吊,末端安装吊篮。叉式装卸车,型号:CPCD100-W2,出厂编号:041004****,生产厂家: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叉车长4260mm、宽2165mm、高2700mm),经查该叉车未在福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登记;叉车上悬挂工程机械闽E-00233,车辆编号:04100414357,为假牌。飞臂吊为江威智能 CC160起重机,参数指示牌飞臂吊共5 节,全伸长吊重:800KG、幅度8500mm,安装方式:挂臂式。叉式装卸车与江威智能 CC160起重机的连接,未见有连接的安全锁止装置。
2025年12月30日,调查组邀请沈**专业技术人员对叉车飞臂吊技术鉴定,鉴定报告《关于叉式装卸车(出厂编号:041004****) 安全装置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叉式装卸车与江威智能 CC160起重机的连接,未见有连接的安全锁止装置,不符合“GB_T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2、叉车的货叉架滑轴顶部距货叉挂架底部的长,测量约为880mm;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的回转支承连接耳板开口处距加强筋板底部的长,测量约为870mm。这两个数据相差约10mm。由于相差10mm,可能导致叉式装卸车与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分离。3、播放视频(文件名 NVR_ch22_main_20251208143800_20251208144200) 可见,在视频播放约至14:39:55第12 帧时,叉式装卸车的货叉架下降时,江威智能CC160起重机与叉式装卸车(由于叉式装卸车与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的连接无安全锁止装置)开始分离。鉴定意见:叉式装卸车与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的连接,未见有连接的安全锁止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死亡鉴定、询问谈话、查看视频监控、调查取证,综合讨论分析认定:
1.福建******有限公司的员工汤*顺、吴**没有特种作业电工、高空等操作证,违规从事特种作业,在县人民公园灯光照明线路和公园园灯进行应急抢修项目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漳州市******有限公司被租赁协助福建******有限公司施工的叉车飞臂吊不符合安全要求:1、叉车的货叉架滑轴顶部距货叉挂架底部与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的回转支承连接耳板开口处距加强筋板底部的长数据相差约10mm。叉式装卸车的货叉架下降时,可导致叉式装卸车与吊臂(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分离。2、叉车飞臂吊的叉式装卸车与吊臂(江威智能 CC160 起重机)的连接,未安装连接的安全锁止装置。致使叉车飞臂吊的吊臂突然脱离叉车,发生整个吊臂及吊篮一起下砸,吊篮内的汤*顺、吴**同时掉下受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间接原因
1.福建******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福建******有限公司现有员工7人,临时挂靠人员40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后,无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材料;公司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含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2025年度公司无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公司无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公司无安排布置安全工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对违章违规作业的查处材料、事故隐患整改及报告的相关材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文件等材料;公司无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及实习生)三级教育培训记录资料;公司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材料;无2025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汤*顺、吴**均无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及高空作业操作证,安排他们从事特种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租赁的吊车不符合安全条件,对吊车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把关不严,吊车司机是否具备起重作业资质未核实;施工现场无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作业,且福建******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有限公司未签订租赁双方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2.漳州市******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无安全生产资料,无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材料;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材料;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材料;无事故报告材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2)叉式装卸车无在福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登记,私自改装叉车飞臂吊;且叉车飞臂吊的叉式装卸车与吊臂的连接,未安装连接的安全锁止装置,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叉车司机未经过起重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现场无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组织指挥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又是业主出包方,对施工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吊车设备安全条件安全监督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综合调查认定,云霄云陵福建******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福建******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协助施工吊车及司机把关不严,无明确施工双方安全施工协议,施工现场无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组织指挥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福建******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2.漳州市******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资料;叉式装卸车无在福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登记,私自改装叉车飞臂吊,不符合安全要求,违规作业;叉车司机无经过起重作业培训;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漳州市******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3.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又是业主出包方,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云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
4.云霄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云霄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向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
书面检讨。
(二)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汤*顺,没有特种作业电工、高空等操作证,违规从事县人民公园灯光照明线路和公园园灯进行应急抢修项目施工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吴**,没有特种作业电工、高空等操作证,违规从事县人民公园灯光照明线路和公园园灯进行应急抢修项目施工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受伤,建议由福建******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吴*荣,福建******有限公司的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汤*顺、吴**从事特种作业;对吊车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把关不严,吊车司机是否具备起重作业资质未核实,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吴*荣相应的行政处罚。
(4)吴*辉,漳州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无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叉式装卸车无在福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登记,私自改装叉车飞臂吊;安装使用叉车飞臂吊的叉式装卸车与吊臂的连接,未安装连接的安全锁止装置。叉车司机未经过起重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吴*辉相应的行政处罚。
(5)黄**,叉车司机未经过起重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违规作业,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建议由漳州市******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何*辉,云霄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项目经办人,对施工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吊车设备安全条件安全监督不到位,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按照党员干部分级管理权限,交由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上述人员处理结果,由云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建档。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福建******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职责,对本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自身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各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漳州市******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职责,对本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公司的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登记,对不符合要求吊车严禁使用,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特种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各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云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公园行业的主管部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对企业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叉车、吊车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既要管合法也要管非法,认真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
(五)各乡镇(开发区)要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市政工程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形成有效闭环管理。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落实整改的要报县政府给予挂牌督办,对无法整改又不能确保安全的要上报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云霄云陵福建******有限公司“12·8”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组